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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NHUI
0001
S-2021
海蜇制品
2021
海蜇
制品
常 州 市 恩 惠 海 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ENHUI 0001S-2021 海蜇制品 2021-08-13 发布 2021-09-03 实施 常州市恩惠海鲜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ENHUI 代替 Q/ENHUI 0001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9 4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0 2Q/ENHUI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ENHUI 0001S-2019海蜇制品,本标准与 Q/ENHUI 0001S-2019 版本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修改了工艺;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梳理了文字及格式。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1.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海蜇制品”铅(以 Pb 计)限量2.0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常州市恩惠海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忠。本标准于 2013 年 12 月首次发布,于 2016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19 年 08 月第二次修订,于2021 年 08 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Q/ENHUI 0001S-2021 海蜇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蜇制品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皮、盐渍海蜇头为原料,选择性添加山梨酸钾、生产用水,经挑拣清洗、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海蜇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210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原辅料要求 J S Q BQ/ENHUI 0001S-2021 3.1.1 盐渍海蜇皮、盐渍海蜇头:应符合GB 10136的规定。3.1.2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盐渍海蜇皮 盐渍海蜇头 外 形 形状不定,允许有破洞和裂缝。允许有少量“血头”单瓣或两瓣以上相连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将样品包装袋打开,观察色泽、嗅气味、品尝滋味,然后将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检验组织形态和杂质 色 泽 白色或浅黄色,有光泽,无蛰须 白色、黄褐色或红琥珀色 口感及气味 肉质厚实均匀,口感松脆、无异味、无酸败味、无霉变、无虫蛀 肉质厚实均匀,口感松脆、无异味、无酸败味、无霉变、无虫蛀 杂 质 允许有少量红衣,无泥沙,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无泥沙,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固形物/(g/100g)50.0 GB/T 10786 明矾(湿重)/(g/100g)1.8 SC/T 3210中附录A 食盐(以NaCl计)/(g/100g)1825 GB 5009.44 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1.9 GB 5009.12 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 GB 5009.17 铬(以Cr计)/(mg/kg)2.0 GB 5009.123 多氯联苯a/(mg/kg)0.5 GB 5009.190 N-二甲基亚硝胺/(g/kg)4.0 GB 5009.2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a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80 总和计。3.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J S Q BQ/ENHUI 0001S-2021 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固形物。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3、3.4 的要求。4.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少于 1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注明J S Q BQ/ENHUI 0001S-2021 食用方法。5.1.2 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净重、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及贮运要求的图形类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封口严密。5.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5.3 运输 运输时应该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无异味的室内,离墙离地 10cm 存放,冷冻储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并不得接近热源。6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