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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MP
0008
S-2019
短肽固体饮料
2019
固体
饮料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SMPQ/FSMP 0008S-2019短肽固体饮料2019-06-01 发布2019-07-01 实施时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29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8月02日Q/FSMP 0008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时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亮、刘会平、刘华容、杨晓娜、高燕。本标准于 2019 年 06 月 01 日首次发布。Q/FSMP 0008S-20191短肽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短肽固体饮料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3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2492大豆肽粉GB/T 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FSMP 0008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2009 年第 5 号公告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2012 年第 16 号公告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3分类3.1短肽固体饮料型适用于以鱼胶原蛋白肽粉、小麦低聚肽为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麦芽糊精、菊粉、酪蛋白磷酸肽、水解乳清蛋白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黄原胶、三氯蔗糖、柠檬酸、食品用香精,经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短肽固体饮料。3.2短肽固体饮料型适用于以鱼胶原蛋白肽粉、海洋鱼胶原低聚肽粉、大豆肽粉为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麦芽糊精、菊粉、酪蛋白磷酸肽、水解乳清蛋白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黄原胶、三氯蔗糖、柠檬酸、食品用香精,经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短肽固体饮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鱼胶原蛋白肽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4.1.2海洋鱼胶原低聚肽粉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4.1.3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要求。4.1.4小麦低聚肽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2012 年第 16 号公告的要求。4.1.5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和 GB 15203 的要求。4.1.6菊粉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2009 年第 5 号公告的要求。4.1.7水解乳清蛋白粉应符合附录 C 的要求。4.1.8酪蛋白磷酸肽应符合 GB 31617 的要求。4.1.9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4.1.10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4.1.11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要求。4.1.12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香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性状粉状,无结块现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30.0Q/FSMP 0008S-20193表 2理化指标(续)项目指标低聚肽含量,%1.0水分,(g/100g)7.0铅(以Pb计),(mg/kg)1.0脲酶活性阴性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 3指示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4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4.6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的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 5 克左右的被检测样品至于一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杯内用 80左右的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6.2理化指标6.2.1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2低聚肽含量按GB/T 22729标准6.3规定的方法测定。Q/FSMP 0008S-201946.2.3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4脲酶活性按GB/T 5009.183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限量6.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3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4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和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案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2包,2包留样备查,10包用于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4包,2包留样备查,12包用于检验。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规定进行。7.4出厂检验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除 4.1 外)的全部项目。7.5.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7.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 4.4 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Q/FSMP 0008S-201957.6.3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还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全部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7.6.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标志8.1.1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新资源食品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8.1.2标志包装箱等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包装本产品所用的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8.4贮存8.4.1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8.4.2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0cm,离地 1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8.5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Q/FSMP 0008S-20196附录 A(规范性附录)鱼胶原蛋白肽粉质量标准A.1 鱼胶原蛋白肽粉质量应符合以下的规定A.1.1 鱼胶原蛋白肽粉定义以淡水鱼鱼皮或者鱼鳞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饮用水、蛋白酶(加工助剂),经酶解、提取、干燥得到的主要成分的粉末状产品鱼胶原蛋白肽粉。表 A.1 鱼胶原蛋白肽粉质量标准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状态具有本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水分,g/100g7.0蛋白质,g/100g90.0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5000Da 的蛋白质水解物所占比例,%80.0(一级)75.0(二级)65.0(三级)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3.0透射比,%波长,nm4507062085灰分,%2.0pH 值(1%溶液)4.07.0水不溶物,%0.10铅(以 Pb 计),mg/kg0.9镉(以 Cd 计),mg/kg0.1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无机砷(以 As 计),mg/kg0.1铬(以 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