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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Q 0001 S-2019 龙眼枸杞提取物粉、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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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Q 0001 S-2019 龙眼枸杞提取物粉、粒 2019 龙眼 枸杞 提取物
Q/FJSQ 福 建省寿祺 中药种植 有限公司 企业标 准 Q/FJSQ 0001S2019 龙眼枸杞提取物粉、粒 2019-12-23 发布 2020-04-28 实施 福建省寿祺中药种植有限公司 发 布 Q/FJSQ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和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并参考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福建省寿祺中药种植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寿祺中药种植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寿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19 1 龙眼枸杞提取物粉、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眼枸杞提取物粉、粒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龙眼肉(桂圆)、枸杞为原料,经加工用水提取、浓缩、干燥、造粒或不造粒、包装工序制成的龙眼枸杞提取物粉、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2011 年 5 月第 1 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19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龙眼肉(桂圆):应无霉变、无虫蛀,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的规定。3.1.2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3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黄棕色至棕褐色,色泽均匀一致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状态 呈干燥、均匀的粉末状或小颗粒状,无发粘、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臭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7.0 GB 5009.3 蛋白质,g/100 g 6.0 GB 5009.5 粗多糖,g/100 g 10.0 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2011 年 5 月第 1 版)中“粗多糖的苯酚-硫酸分光光度测定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19 3 表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 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 在成品仓库中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或盖有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主要原料、关键工艺或设备有较大改变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19 4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若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项目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如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预包装上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号的规定。5.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应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聚乙烯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防潮。5.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或水分较高的的物品同库混贮。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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