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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HN 0012 S-2021 绿豆爽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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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HN 0012 S-2021 绿豆爽饮料 2021 绿豆 饮料
Q/FJHN 福建汇农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FJHN 0012S2021 绿豆爽饮料 2021 06 04 发布 2021 07 03 实施 福建汇农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FJHN 0012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 值)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微生物限量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于 2021 年 06 月 04 日发布。本文件由福建汇农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汇农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景元、张金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N 0012S2021 1 绿豆爽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豆爽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水、绿豆、白砂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六偏磷酸钠、蔗糖脂肪酸酯、-环状糊精、D-异抗坏血酸钠、乙基麦芽酚、食品用香精,经原料处理、调配、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绿豆爽饮料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 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呈固、液混合状或均匀液体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10 GB/T 10786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N 0012S2021 2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以 20 折光计法),3.0 GB/T 12143 蛋白质,g/100 g 或 g/100 mL 0.5 GB 5009.5 pH 值 5.08.5 GB 5009.237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植物蛋白饮料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 或 mg/kg 0.3 GB 5009.12 3.5 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3.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微生物限量 3.6.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3.6.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7101、GB 29921 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5.2 产品出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N 0012S2021 3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5.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5.4 产品检验 5.4.1 出厂检验项目 5.4.1.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 值、商业无菌。5.4.1.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 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N 0012S2021 4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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