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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S 0007 S-2019 小麦膳食纤维超微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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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S 0007 S-2019 小麦膳食纤维超微粉 2019 小麦 膳食 纤维 超微粉
Q/FJKS福建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JKS 0007S2019小麦膳食纤维超微粉2019-10-25 发布2019-11-25 实施福建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JKS 0007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而定;理化指标中的水分、粒度、总膳食纤维是根据多次实测数据确定,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中铅的限量严于国家标准;真菌毒素限量按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指标按照 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而制定,致病菌按照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规定。本标准由福建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上官鑫华、上官炎超、方仕舟、周志宏、吴建军、林兴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S 0007S20191小麦膳食纤维超微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麦膳食纤维超微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小麦麸皮为原料,经预处理、振动筛筛选、熟化及超微粉碎后,添加或不添加乳粉、冰糖粉、白砂糖粉、赤砂糖、异麦芽酮糖醇、果糖、三氯蔗糖、甜菊糖苷、罗汉果甜苷中的一种或几种,调配、混合、包装而成的粉状产品,可直接冲调饮用,也可作为食品等工业用配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小麦膳食纤维超微粉以食用小麦麸皮为原料,经预处理、振动筛筛选、熟化及超微粉碎后,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辅料,调配、混合、包装而成的粉状产品,可直接冲泡饮用,也可作为食品等工业用配料。3.2可溶性膳食纤维溶于温水或热水的膳食纤维。3.3不溶性膳食纤维不溶于热水的膳食纤维,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等。3.4总膳食纤维含量可溶性和非可溶性膳食纤维的质量占样品的质量分数。4要求4.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若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S 0007S2019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形态呈粉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质 量 指 标总膳食纤维(干基),%40.0水分,%5.0粒度(D60)30m铅(以 Pb 计),mg/kg0.2真菌毒素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其他污染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 GB 19640 和 GB 29921 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随机抽取样品 50g 置于白色洁净的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其组织形态,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冲泡后品其滋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S 0007S20193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第一法检验。6.2.2粒度:按 GB/T 347782017 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总膳食纤维:按 GB 5009.88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微生物限量6.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3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3.4致病菌:按 GB 29921 的规定执行。6.4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根据产品规格,出厂检验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少 12 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 1kg,分成 2 份,其中 1 份供检验,1 份留样备查,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少 18 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3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每批必检,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粒度、总膳食纤维、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和标签,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进行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当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设施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4判定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S 0007S20194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次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进行判定。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标志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凡是标注“小麦膳食纤维超微粉”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8.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采用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包装应无破损,封口紧密。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相应要求。8.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8.4贮存产品存放场所应保持清洁、阴凉、通风、干燥、防潮防湿。产品包装应堆放在离地 150mm 的垫板上,堆垛四周应离墙 500m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S 0007S20195附录 A 本标准使用范围资料性附录贵州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创纬路福建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红星农场洋中机场头 197 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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