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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DF 0008 S-2021 速冻果蔬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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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DF 0008 S-2021 速冻果蔬制品 2021 速冻 制品
Q/FJDF福 建 东 方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DF 0008S2021速冻果蔬制品2021-04-01 发布2021-05-01 实施福建东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 布Q/FJDF 0008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制定,铅依据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 GB 2762,展青霉素依据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东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东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健坤、许艺娇、梁艳。本标准适用于福建东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1、漳州含羞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漳州市龙文区福岐北路 1 号2、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星路 97 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F 0008S20211速冻果蔬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果蔬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薯类(芋头、淮山、红薯、紫薯、马铃薯)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食糖,经前处理(选剔、清洗、修整)、漂烫或不漂烫、搅碎或不搅碎、打浆或不打浆、包装速冻或速冻包装制成的速冻果蔬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O15:7H/NM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水果、蔬菜、薯类(芋头、淮山、红薯、紫薯、马铃薯):应无虫害、无污染、无霉变,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F 0008S202123.1.2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3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 目指标色 泽呈相应品种产品加工冷冻后的正常色泽组织形态呈相应品种产品加工冷冻后固有的组织形态滋味与气味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冷冻后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1.0展青霉素a,g/kg50a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的产品。3.4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指 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b,/25g5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仅限于生食的水果、蔬菜制品。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未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F 0008S20213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检验正常条件下,将被测样品倒在洁净的白搪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检验4.2.1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检验4.3.1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4.3.3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按 GB 478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5.2抽样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袋(盒),但总数不得少于 1kg,不少于6 个最小独立包装。5.3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F 0008S20214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进行 12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6.2包装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塑料成型容器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袋、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6.3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长途运输时运输工具应该具备制冷设备和保温条件。运输途中产品温度不应高于-15。交货后产品应尽快降温至-18以下。6.4贮存产品应在-18及其以下温度贮存,温度波动范围应控制在2以内。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一起存放。7保质期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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