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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CS
0002
S-2019
湿粉条
2019
粉条
Q/FJCS 福 建 厨 神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CS 0002S2019 湿粉条 2019-04-26 发布 2019-06-06 实施 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CS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中的水分根据产品实际特征制定,其余根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并参照了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制定,铅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本标准由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起草并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孔华。本标准2019年3月26日首次发布,2019年4月29日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本次修订的内容为:将4.2.3脱氢乙酸钠的检验方法修订为“按GB 5009.121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CS 0002S2019 1 湿粉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粉条的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加入水、适量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钠、脱氢乙酸钠、硫酸铝钾),经打芡、和面、成型、浸泡、包装、杀菌、冷却等工艺制成的湿粉条。需经烹煮方能食用,为非即食面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12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CS 0002S2019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3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要求。3.1.4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要求。3.1.5 硫酸铝钾:应符合 GB 1886.229 的要求。3.1.6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颜色呈白色到黄色,无霉斑。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及滋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形态 柔韧线条状。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烹调性 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滋润爽滑,柔软爽口。3.3 理化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要求,严于国家标准要求的铅限量及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75 铅(以 Pb 计),mg/kg 0.5 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g/kg 1.0 铝,(干样品,以 Al 计),mg/kg 200 3.4 净含量指标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脱氢乙酸钠最大使用限量小于 1.0 g/kg(以脱氢乙酸计),碳酸钠和硫酸铝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铝的残留量200 mg/kg(干样品,以 Al 计)。3.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CS 0002S2019 3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打开包装后,嗅其气味,将样品倒入洁净干燥白色瓷盘中,于明亮的自然光照条件下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取适量样品于沸水煮熟,尝其滋味和口感,记录评定结果。4.2 理化检验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脱氢乙酸钠 按GB 5009.121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铝 按GB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批量及样品以“kg”为单位。5.2 抽样 在成品库中一批次产品不同部位随机抽取5 kg样品,至少有16个独立包装。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主要原料、配方、关键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其质量时;b)当出厂检验结果出现异常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CS 0002S2019 4 e)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5.5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仍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识 6.1.1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 123 号令的规定。6.1.2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封口应严密、无破损或泄漏。外包装纸箱材料应符合GB/T 6543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害、有腐蚀、有异味的化学物质混运。在运输过程中,避免雨淋、受潮,防止曝晒。6.4 贮存 产品应避光常温保存,不可冷冻,不得与有害、有腐蚀、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无损,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10个月。8 召回 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生不合格原因后方能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