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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GY 0001 S-2020 食品馅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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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GY 0001 S-2020 食品馅料 2020 食品
Q/FJGY 福 建 冠 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GY 0001S2020 食品馅料 2020-03-05 发布 2020-04-05 实施 福建冠余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GY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水分根据产品特性制定;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指标依据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制定;污染物限量执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且铅指标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致病菌限量按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和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于2020年3月5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冠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冠余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青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GY 0001S2020 1 食品馅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馅料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白砂糖、麦芽糖浆、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黄原胶、山梨糖醇、海藻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柠檬酸钠、柠檬酸、L-苹果酸、DL-苹果酸、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经配料、搅拌、煮制、冷却、灌装或内包装、外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焙烤食品用馅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按照产品使用方式的不同分为:热加工焙烤食品用馅料、冷加工焙烤食品用馅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色泽、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状态 组织细腻、油润,无霉变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GY 0001S2020 2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60 GB 5009.3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a 酸价和过氧化值指标仅适用于配料中添加油脂的产品。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中熟制粮食制品(含焙烤类)的规定,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 GB 7099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15个销售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GY 0001S2020 3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若其余指标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允许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对该项目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6.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贮存要求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的规定,封口应严密、牢固。6.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产品时,严防日晒、雨淋;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应避免撞击与挤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干燥、通风、无异味的仓库内;产品离地、离墙堆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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