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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BJ
0002
S-2020
干制动物性水产品
2020
制动
物性
水产品
Q/FJBJ 福 建 省百 匠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FJBJ 0002S2020 干制动物性水产品 文稿版次选择 2020-01-01 发布 2020-01-10 实施 福建省百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 布 Q/FJBJ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微生物指标依据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2020年01月01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省百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百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朝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J 0002S2020 1 干制动物性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制动物性水产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外购干制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经挑拣或不挑拣、烘干或不烘干、包装而制成的干制动物性水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J 0002S2020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食用方法不同分类:即食干制动物性水产品、非即食干制动物性水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外购干制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GB 10136或供货商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霉变、无虫蛀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35.0 氯化物(以 NaCl 计),%20.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非即食干制动物性水产品 0.6 铅a(以 Pb 计),mg/kg 干制动物性水产品(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干制鱼类、甲壳类 干制双壳类 1.0(去除内脏)0.5 1.5 镉a(以 Cd 计),mg/kg 干制鱼类 干制甲壳类 干制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 0.1 0.5 2.0(去除内脏)甲基汞a(以 Hg 计),mg/kg 干制动物性水产品(肉食性鱼类除外)干制肉食性鱼类 0.5 1.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J 0002S2020 3 无机砷a(以 As 计),mg/kg 干制动物性水产品(鱼类除外)干制鱼类 0.5 0.1 铬a(以 Cr 计),mg/kg 2.0 苯并(a)芘b,g/kg 5.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a,mg/kg 0.5c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b 仅限于熏、烤干制动物性水产品。c 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4.4.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4.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5 微生物指标 即食干制动物性水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致病菌 沙门氏菌 5 0 0-副溶血性弧菌/(MPN/g)5 1 102 103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a 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2094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J 0002S2020 4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即食干制动物性水产品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9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0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1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 6.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6.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2 k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产品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7.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J 0002S2020 5 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一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 8.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采用塑料袋(盒、罐),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采用其他包装材料的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具体保质期见包装标示。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