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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EK
1909
S-2019
胶原蛋白粉固体饮品
2019
胶原
蛋白粉
固体
饮品
Q/FHEK福 建 华 尔 康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HEK 1909S2019胶原蛋白粉固体饮品2019-11-03 发布2019-12-03 实施福建华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HEK 1909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水分含量依据产品的实际特性制定;铅指标限量严于 GB 2762 的要求;微生物限量指标依据GB 7101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由福建华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华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耀荣、郭震宇、阮庭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1909S20191胶原蛋白粉固体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胶原蛋白粉固体饮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胶原蛋白粉、胶原蛋白肽、乳清蛋白粉、菊粉(以菊芋为原料)为主要原料,配以木瓜蛋白酶(木瓜酵素)、菠萝蛋白酶(菠萝酵素)、木糖醇、椰子粉、水蜜桃粉、牛磺酸、维生素 C、维生素 E 中的多种产品为辅料,经配制、混合、制粒、包装制成的胶原蛋白粉固体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该产品特有色泽,色泽均匀一致组织形态均匀粉末颗粒状,无结块气味和滋味呈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不得有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3.4 污染物限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1909S20192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3.5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7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致病菌指标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8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9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9.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9.2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眼观、鼻嗅、尝味的方法对产品的感官指标进行检验。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1909S20193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为不少于 200 包,随机抽取 18 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送检,另一份备查。6.3 出厂检验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1.3 胶原蛋白粉固体饮品:菊粉食用量15克/天,本品菊粉含量10%;折算成本产品每日食用量100g/天。故标签应标注:本品的每日食用量100g/天。7.2 包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1909S20194产品内包装用玻璃瓶、塑料瓶或铝箔复合膜袋。玻璃瓶应符合QB/T 4594的规定;塑料瓶应符合QB2357的规定;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 贮存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