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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DS 0001 S-2020 多肽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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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DS 0001 S-2020 多肽饮品 2020 多肽 饮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DSQ/FDS 0001S-2020多肽饮品2020-11-06 发布2020-12-20 实施广州富德森特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02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1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FDS 0001S-2020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广州富德森特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富德森特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归口和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韦信凯。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 06 日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开始实施。Q/FDS 0001S-20201多肽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多肽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香菇(或香菇粉)、海洋鱼低聚肽粉、姬松茸(或姬松茸粉)、酵母-葡聚糖、大豆肽粉、食用盐为原料,经称量、熬煮、过滤、调配、溶解、过滤、灌封、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多肽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92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T 22492大豆肽粉GB/T 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FDS 0001S-2020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 第9号)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 年 第 3 号)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香菇(或香菇粉)、姬松茸(或姬松茸粉)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3海洋鱼低聚肽粉应符合 GB/T 22729 和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 年 第3 号)的要求。3.1.4酵母-葡聚糖应符合 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 5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 第 9 号)的要求。3.1.5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和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 年 第 3 号)的要求。3.1.6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7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8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液态,状态均匀,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 值4.07.0肽含量,g/100mL0.5铅(以 Pb 计),mg/L0.2锡(以 Sn 计)a,mg/kg150a 仅适用于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限量3.4.1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非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Q/FDS 0001S-20203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GB 7101的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5.2.1pH 值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2肽含量按GB/T 2249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2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Q/FDS 0001S-202046.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4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感官要求、净含量、pH 值、商业无菌(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非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大肠菌群(非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除微生物限量外的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包装箱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2包装7.2.1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罐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塑料瓶、塑料罐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利乐包装应符合 GB/T 18192的要求。7.2.2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常温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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