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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JXS 0001 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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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JXS 0001 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 2019 液态 复合 调味料
2019-05-15 发布 2019-05-15 实施 Q/GJXS 故城县佳佳香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JXS 0001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 故故城县佳佳香食品有限公城县佳佳香食品有限公司司 发布发布 12.10 备 案 号:13153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有效日期:2024年07月03日 Q/GJXS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参考了地方标准DB31/200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2019年1月5日发布的Q/GJXS 0001S-2019红烧调味汁(液态复合调味料)。本标准与2019年1月5日发布的Q/GJXS 0001S-2019红烧调味汁(液态复合调味料)相比主要变化: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了产品品种和分类;增加了原料。本标准由故城县佳佳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故城县佳佳香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来鲁。本标准于2019年05月15日由故城县佳佳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其温刘其温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5月15日修订后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GJXS 0001S-2013红烧调味汁;Q/GJXS 0001S-2016红烧调味汁;2019年1月5日发布的Q/GJXS 0001S-2019红烧调味汁(液态复合调味料)。Q/GJXS 0001S-2019 1 液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复合调味料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2300 丁香 Q/GJXS 0001S-2019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1 桂皮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7 月桂叶 GB/T 30391 花椒 GB/T 32727 肉豆蔻 SB/T 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产品分类 3.1 红烧复合调味汁 以酿造酱油(30%以上)、食用盐、味精为主要原料,添加水,加或不加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添加着色剂(焦糖色)、防腐剂(苯甲酸钠)、甜味剂(糖精钠)、增稠剂(黄原胶),经调配、沉淀、灭菌(9095,5秒)、灌装而成的液态复合调味料。3.2 香辛料复合调味汁 以香辛料水(花椒、八角、桂皮、丁香、肉豆蔻、草寇、小茴香、辣椒、月桂叶中一种或多种用水浸泡、过滤)、食用盐、味精为主要原料,加或不加酿造酱油、白砂糖,加或不加着色剂(焦糖色)、防腐剂(苯甲酸钠)、甜味剂(糖精钠)、增稠剂(黄原胶)中一种或多种,经调配、沉淀、杀菌(9095,5秒)、灌装而成的液态复合调味料。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规定。4.1.3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GB 2720 的规定。4.1.4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4.1.5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4.1.6 八角应符合 GB/T 7652 的规定。4.1.7 桂皮应符合 GB/T 30381 的规定。4.1.8 丁香应符合 GB/T 22300 的规定。4.1.9 肉豆蔻应符合符合 GB/T 32727 的规定。Q/GJXS 0001S-2019 3 4.1.10 草寇、小茴香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具有各自的香气,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1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4.1.12 月桂叶应符合 GB/T 30387 的规定。4.1.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深红色或红褐色 取 50mL 均匀的样品于 100mL 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观察其有无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香气,鲜、咸适中,无异味,无不良气味 组织状态 均匀液体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红烧复合调味汁 香辛料复合调味汁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0.1-GB 5009.235 食盐(以 Cl-计)/(%)25 GB 5009.44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3-氯-1,2-丙二醇a/(mg/L)0.4-GB 5009.191 a 仅适用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的产品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用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0.3MPN/mL 1.5MPN/mL GB 4789.3MPN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10000 GB 4789.10 第二法 Q/GJXS 0001S-2019 4 4.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焦糖色应符合GB 1886.64的规定;糖精钠应符合GB 1886.18的规定。5.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7.2 出厂检验 7.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每批产品中抽1kg,其中500g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供检验用,另外500g留样备检。微生物采样按GB 4789.1规定执行。7.2.2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2.3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单方可出厂。7.3 型式检验 7.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每批产品中抽1kg,其中500g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供检验用,另外500g留样备检。微生物采样按GB 4789.1规定执行。7.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Q/GJXS 0001S-2019 5 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或形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感官要求中如有异味或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合格的,判为合格品,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8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8.1 标识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8.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易挥发的物品混存。8.4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易挥发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暴晒、雨淋。8.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18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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