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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GF 0005 S-2021 食用盐(火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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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GF 0005 S-2021 食用盐火盐 2021 食用 火盐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YGF Q/GYGF 0005S-2021 食用盐(火盐)2021-09 01 发布 2021-11-01 实施 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126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1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YGF 0005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部门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健羚、李松、张阳、李敏佳。本标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解释权归标准发布单位。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直属企业。本标准涉及产品具体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见下表: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 1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 19号之一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88-214 号大德大厦 B 座八楼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 19号 广东省盐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三路 8 号二栋二楼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仓储区丰盐路盐业大楼 广东省盐业集团江门有限公司 江门市堤西路 4 号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兴创路28 号 广东省盐业集团阳江有限公司 阳江市江城区沿江南东四路 2 号 阳江市江城区沿江南东四路 2号 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 梅州市爱心路(中心坝市场对面)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东升一路 广东省盐业集团汕头有限公司 汕头市长江路紫茵庄西区一幢五楼 汕头市龙湖区韶山路 988 号 Q/GYGF 0005S-2021 1 食用盐(火盐)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火盐)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为原料,经调配、高温烧制、冷却、清洗盐块、粉碎、包装、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食用盐(火盐)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定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T 13025.1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粒度的测定 GB/T 13025.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GB/T 13025.4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不溶物的测定 GB/T 13025.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7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碘的测定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64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碘酸钾 GB 26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GYGF 0005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2 碘强化剂:应符合GB26878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加碘食用盐(火盐):食用盐高温烧制冷却清理盐块粉碎加碘包装成品检验入库。未加碘食用盐(火盐):食用盐高温烧制冷却清理盐块粉碎包装成品检验入库。3.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或微黄色 取适量样品于清洁的白色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尝其滋味。滋味、气味 味咸,无异味 状态 粉末状或颗粒状 杂质 无明显可见外来异物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粒度(0.15mm-0.85mm)/(g/100g)80 GB/T 13025.1 水分(含结晶水)/(g/100g)1.80 GB/T 13025.3 水不溶物/(g/100g)0.15 GB/T 13025.4 pH 值 7.5-11.0 GB 5009.237 氯化钠(以干基计)a/(g/100g)97.50 GB 5009.42 碘b(以 I 计)/(mg/kg)符合 GB26878 的规定 GB/T 13025.7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1.0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5 GB 5009.15 总汞(以 Hg 计)/(mg/kg)0.1 GB 5009.17 钡(以 Ba 计)/(mg/kg)15 GB 5009.42 a 除注明以干基计外,均以湿基计。b仅限于加碘食用盐(火盐),碘含量应符合GB 26878的规定;未加碘食用盐(火盐)应5mg/kg,并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3.5.3 碘营养强化剂品种应符合GB 26878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3.6 净含量 Q/GYGF 0005S-2021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检验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溶液为水溶液,所用的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洁净浅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粒度的测定 按 GB/T 13025.1 规定的方法执行。5.2.2 水分的测定 按 GB/T 13025.3 规定的方法执行。5.2.3 水不溶物的测定 按 GB/T 13025.4 规定的方法执行。5.2.4 氯化钠的测定 5.2.4.1 钙、镁离子的测定 按GB/T 13025.6规定的方法执行。5.2.4.2 氯离子的测定 按GB/T 13025.5规定的方法执行。5.2.4.3 硫酸根的测定 按 GB/T 13025.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4 氯化钠(干基)的计算 氯化钠(湿基)的含量X(W)按GB/T 5461中5.2.6规定的方法执行。氯化钠(干基)按式(1)计算:X=1wXP.(1)式中:X 试样中氯化钠(以干基计)的含量,%;X(W)试样中氯化钠(以湿基计)的含量,%;P 水分含量,%。5.2.5 碘的测定 按 GB/T 13025.7 规定的方法执行。5.2.6 钡的测定 按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执行。5.2.7 铅的测定 按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执行。5.2.8 总砷的测定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执行。5.2.9 镉的测定 Q/GYGF 0005S-2021 4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执行。5.2.10 总汞的测定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执行。5.3 净含量的测定 产品销售包装净含量的检验、抽样方法及判定规则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由生产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在原料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由相同生产工艺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生产日期)产品视为一批。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粒度、水分、水不溶物、pH 值、氯化钠(以干基计)、碘,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 抽样方法 对于构不成批量(100kg)的产品,随机抽取 800g 以上样品,混匀后平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为备用样。对于批量(100kg)的产品,碘强化剂项目的抽样按均匀分布,随机抽取 9 个份样,每个份样不少于 50g。其他项目按 GB/T 8618 第一篇规定执行。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所有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规定,外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外包装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如塑料编织袋应符合 GB/T 8946 的规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7.4 贮存 产品储存的仓库要通风,防雨淋、防受潮,堆放时应上有遮蔽,下有隔板,产品应隔墙离地。禁止与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共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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