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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XS
0002
S-2019
汤料
2019
汤料
ICS备案号:Q/GXS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XS 0002S2019汤料2019-04-10 发布2019-05-10 实施江门市新会区柑喜膳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7019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7日Q/GXS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江门市新会区柑喜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迪杨。本标准发布日期:2019 年 04 月 10 日。Q/GXS 0002S20191汤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汤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燥的新会柑皮、新会陈皮、新会小青柑壳,新会柑壳或者橘皮(其中一种)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蛹虫草、玛咖粉、姬松茸、山药、红枣、玉竹、白扁豆、百合、苦杏仁、芡实、枣(大枣、黑枣、酸枣)、香菇、枸杞子、茯苓、茶树菇、桔梗、竹荪、薏苡仁、五指毛桃、赤小豆、山楂、菊花、人参(人工种植)、猴头菇、砂仁、羊肚菌、黑木耳、霸王花(剑花)、蜜枣、银耳、干雪梨片、槐花、核桃、黑豆、无花果、莲子、瑶柱、桂圆、响螺片、花豆、花胶、新会柑、竹蔗、黄精、甘草、佛手、鲜白茅根、黑枸杞子、花菇、麦芽、胖大海、鲍鱼干、花生、黄豆、绿豆、红豆,经挑选、拼配、烘干或不烘干、包装而成的汤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大豆GB/T 1532花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1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GXS 0002S20192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0462绿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672枸杞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19618甘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Y/T 1922核桃仁NY/T 748绿色食品 豆类蔬菜NY/T 1045绿色食品 脱水蔬菜DB44/T 601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柑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 第3号)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新会柑皮:由新会柑加工晒干,新会柑应符合 DB44/T 601 的规定。3.1.2新会陈皮、新会小青柑壳,新会柑壳、橘皮、竹蔗、鲜白茅根: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计委 2009 年第 3 号、2014 年 10 号公告中关于蛹虫草的规定。3.1.4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 2011 年第 13 号公告的规定。3.1.5山药、玉竹、白扁豆、百合、芡实、枣(大枣、黑枣、酸枣)、桔梗、薏苡仁、赤小豆、山楂、菊花、砂仁、槐花、无花果、桂圆、黄精、佛手、麦芽、胖大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3.1.6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7枸杞子、黑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8姬松茸、香菇、茶树菇、竹荪、猴头菇、羊肚菌、黑木耳、银耳、花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9茯苓:应符合 GB 709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一部的规定。Q/GXS 0002S201933.1.10五指毛桃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 号)的规定。3.1.11黑豆、花豆、红豆:应符合 NY/T 748 的规定。3.1.12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13霸王花(剑花):应符合 NY/T 1045 的规定。3.1.14蜜枣:应符合 GB 14884 的规定。3.1.15干雪梨片: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3.1.16核桃:应符合 LY/T 1922、GB 19300 的规定。3.1.17苦杏仁、莲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一部、GB 19300 的规定。3.1.18瑶柱、响螺片、花胶、鲍鱼干: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19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20花生:应符合 GB/T 1532、GB 19300 的规定。3.1.21黄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22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3.1.2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各种配料呈自然颜色,正常,无发霉变色,无添加色素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状具有各种配料正常的外形,外形完整,经过加工的配料大小应基本均匀一致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6.0灰分/(%)15.0铅(以Pb计)/(mg/kg)1.9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黄曲霉毒素B1/(g/kg)5.0展青霉素a/(g/kg)50米酵菌酸b/(mg/kg)0.25a仅适用于添加山楂的产品。Q/GXS 0002S20194b仅适用于添加银耳的产品。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随机抽取50g样品,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以目测、手触、鼻嗅、品尝等方法检验。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2.2灰分按GB 5009.4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展青霉素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2.7米酵菌酸按GB 5009.189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Q/GXS 0002S201956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每批随机按0.1%比例抽样,抽检数量不得少于8个独立包装产品,重量不能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签署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偏差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c)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的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供需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检验和判定。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7.1.1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3产品包装标签按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食用说明及本标准编号,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7.1.4产品添加“蛹虫草”,产品标签应依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3 号公告、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Q/GXS 0002S201967.1.5产品添加“玛咖粉”,产品标签应依原卫生部 2011 年第 13 号公告的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7.1.6产品添加“人参(人工种植)”,产品标签应依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7.2包装内包装材料采用聚乙稀复合材料的塑料袋或其他塑料包装;并应符合 GB/T 10004、GB 4806.7 的要求。外包装使用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贮存本产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堆放应离墙、离地不少于10cm,避免靠近热源。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常温24个月。A B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