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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SH 0005 S-2020 五谷杂粮粥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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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SH 0005 S-2020 五谷杂粮粥料 2020 五谷杂粮
Q/FZSH 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ZSH 0005S2020 五谷杂粮粥料 2020-04-10 发布 2020-04-30 实施 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发 布 Q/FZSH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依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农药残留限量依据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20 年 04 月 10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旺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5S2020 1 五谷杂粮粥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谷杂粮粥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五谷杂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少量干果类制品、食用菌干制品、坚果制品、薯类制品、食用干花制品、蔬菜干制品、水产干制品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拣选或不拣选、混合或不混合、包装而制成的非即食五谷杂粮粥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3.1 杂粮粥料 以五谷杂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为原料,经拣选或不拣选、混合或不混合、包装而制成。3.2 混合型杂粮粥料 以五谷杂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为原料,添加少量干果类制品、食用菌干制品、坚果制品、薯类制品、食用干花制品、蔬菜干制品、水产干制品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拣选或不拣选、混合、包装而制成。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色泽 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形态,形态较完整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5S2020 2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4.0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0.2 4.5 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4.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式样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5S2020 3 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组批。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方法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7.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的要求,封口应牢固、严密、无破损。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5S2020 4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示的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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