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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RX 0011 S-2021 海参胶原蛋白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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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RX 0011 S-2021 海参胶原蛋白肽 2021 海参 胶原 蛋白
Q/FZRX 福 州 日 兴 水 产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RX 0011S2021 海参胶原蛋白肽 2021 03 05 发布 2021 04 05 实施 福州日兴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RX 0011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1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根据产品特征制定,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依据 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GB 31645 的规定,霉菌、酵母限量参考 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粉 制定,其他微生物限量依据 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于 2021 年 03 月 05 日发布。本文件由福州日兴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州日兴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蓝登杭。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RX 0011S2021 1 海参胶原蛋白肽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参胶原蛋白肽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海参内脏、海参边角料或海参为原料,经清洗、熬煮、酶解、提取、浓缩、干燥喷粉、包装工序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1000的海参胶原蛋白肽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或淡黄色 GB 31645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且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1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1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75.0 GB 31645 附录 A 3.4 污染物限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RX 0011S2021 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GB 31645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31645、GB 29921 中水产制品的规定外,霉菌、酵母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霉菌、酵母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霉菌,CFU/g 25 GB 4789.15 酵母,CFU/g 25 GB 4789.15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5.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5.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5.4 产品检验 5.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RX 0011S2021 3 5.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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