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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KJL
0003
S-2020
酱卤肉制品
2020
卤肉
制品
Q/FZKJL福 州 康 佳 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ZKJL 0003S2020酱卤肉制品2020-01-01 发布2020-01-06 实施福州康佳利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ZKJL 0003S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而定;污染物限量执行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中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对熟肉制品的规定,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本标准于 2020 年 01 月 01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康佳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康佳利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KJL 0003S2020酱卤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卤肉制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和(或)其可食副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水,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味精、香辛料、复合调味料、酱料、鸡精、酱油、食用植物油、白酒、食醋等辅料,经原辅料验收、前处理、配料、酱制或卤制、冷却、包装、冷藏或冷冻工序制成的酱卤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分类产品分为畜肉类、禽肉类、畜禽内脏、杂类(畜、禽类头颈、爪、蹄尾等部分的制成品)。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白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形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焦斑和霉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KJL 0003S2020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畜肉类禽肉类畜禽内脏、杂类水分,g/100g707075GB 5009.3蛋白质,g/100g20.015.08.0GB 5009.5氯化物(以 Cl-计),%4.0GB 5009.444.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4.5 微生物指标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对熟肉制品的规定,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9303的规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按每批产品包装数量的千分之二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应不少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KJL 0003S20205.3 出厂检验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志、标签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袋进行包装,卫生标准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7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6.3 运输运输应采用冷藏车或冷藏箱等有温控措施的方式运输,车厢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冷藏库(0-4)或冷冻库(温度应-18)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存,产品按不同品种分别离地、离墙堆码整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KJL 0003S2020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