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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JW
0018
S-2019
固态调味料
2019
固态
调味料
Q/FZJW 福 州 金 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JW 0018S2019 固态调味料 2019-08-26 发布 2019-09-23 实施 福州金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JW 0018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水分、氯化物、谷氨酸钠、总氮)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8 月 26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金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金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行惠。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W 0018S2019 1 固态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味精、食用盐、香辛料、白砂糖、淀粉、猪肉提取物、鸡肉提取物、牛肉提取物、海鲜提取物、酵母抽提物、小麦粉、米粉、5-呈味核苷酸二钠、二氧化硅、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食用玉米淀粉、酒石酸氢钾、葡萄糖酸-内酯、柠檬酸、碳酸钙)中的几种为原料,经选料、配料、混合、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固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原辅料及配比不同分类。3.1 鲜味鲜调味料 以味精、食用盐、白砂糖为主要原料,适量使用 5-呈味核苷酸二钠,经选料、配料、混合、包装工序制成的产品。3.2 特鲜味鲜调味料 以味精、食用盐、香辛料中两种或三种为主要原料,适量使用5-呈味核苷酸二钠,经选料、配料、混合、包装工序制成的产品。3.3 味尊调味料 以味精、食用盐、淀粉、白砂糖为主要原料,香辛料、猪肉提取物、鸡肉提取物、牛肉提取物、海鲜提取物、酵母抽提物中一种或一种以上为辅料,适量使用5-呈味核苷酸二钠、二氧化硅,经选料、配料、混合、包装工序制成的产品。3.4 油炸粉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米粉为辅料,适量使用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食用玉米淀粉、酒石酸氢钾、葡萄糖酸-内酯、柠檬酸、碳酸钙),经选料、混合、搅拌、包装工序制成的产品。4 技术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W 0018S2019 2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鲜味鲜调味料 特鲜味鲜调味料 味尊调味料 油炸粉 水分,g/100 g 1.0 1.5 8 14.5 GB 5009.3 氯化物(以 Cl计),13.8 7.5 45 GB 5009.44 谷氨酸钠,g/100 g 85 90 35 SB/T 10371 总氮,g/100 g 5.0 5.0 2.0 GB 5009.5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鲜味鲜调味料、特鲜味鲜调味料、味尊调味料 油炸粉 1.0 0.2 GB 5009.12 4.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食品添加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W 0018S2019 3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6.4.1.1 鲜味鲜调味料、特鲜味鲜调味料、味尊调味料: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谷氨酸钠。6.4.1.2 油炸粉: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W 0018S2019 4 7.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