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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JL 0001 S-2019 桂圆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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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JL 0001 S-2019 桂圆干制品 2019 桂圆 制品
Q/FZJL福 州 捷 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ZJL0001S-2019桂圆干制品2019-11-28 发布2019-12-28 实施福州捷龙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ZJL 0001S20191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 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州捷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捷龙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忠海。本标准适用于福州捷龙食品有限公司及福州捷龙食品有限公司仓山区分公司。1、名称:福州捷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亚峰路瓜果城二期 2#楼 1 层 21 号2、名称:福州捷龙食品有限公司仓山区分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阳岐路 67 号 1 号楼 7 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L 0001S20192桂圆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桂圆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桂圆干或桂圆果肉干品为原料,经拣选、分装制成的小包装桂圆干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产品分类按是否经去壳去核加工,分为桂圆干和桂圆肉。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桂圆干或桂圆果肉干品:应符合GB16325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L 0001S20193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桂圆干桂圆肉色泽果壳呈黄棕色或黄褐色,色泽基本一致果肉呈黄亮棕色至深棕色,略有光泽,无焦黑粒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果形圆整,大小基本均匀,呈囊状或片状,较干爽略带粘泽、状态,闻其气味,品其状态干果破果率小于 3%,不得有霉斑或虫蛀,无正常视力可性,组织柔韧适度,无虫蛀、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滋味。另用感量0.1 g 电子称称量不少于 500 g 样品,摊放见外来异物异物于白瓷盘中,拣出破果,计气味、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甜香味,无异味,无烟火味、焦苦味算破果粒数占试样总粒数的比例,即为干果破果率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 g25GB 5009.3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 g40.0GB 5009.8总酸(以柠檬酸计),g/kg15GB/T 12456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按 GB 2760 的规定执行GB 5009.34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a,mg/kg0.1GB 5009.12a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4.5微生物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L 0001S201944.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7食品添加剂4.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以同一组批为一个检验单位,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 kg,从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 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和净含量。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L 0001S20195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判定规则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得复验,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志、标签6.1.1产品 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的规定的规定。6.1.2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6.2.1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袋或聚酯(PET)瓶。包装袋或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GB 4806.7的规定,封口应严密、防潮。6.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箱体应牢固,胶封结实。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同库存放。6.5 保质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L 0001S20196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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