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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HN
0001
S-2019
卷心酥
2019
Q/FZHN 福 州 汉 妮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HN 0001S2019 卷心酥 2019-05-16 发布 2019-05-28 实施 福 州 汉 妮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FZHN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总糖、粗脂肪、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酸价应参照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的规定进行制定;过氧化值及微生物指标依据GB 7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及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进行制定;真菌毒素限量依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州汉妮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适用于福州汉妮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晓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N 0001S2019 1 卷心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心酥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春卷皮(小麦粉制成)、米粉、葱头、白砂糖、植物油、食用盐、味精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海苔、牛肉干、肉松、咖喱粉、辣椒粉、虾仁、香蒜粉、花椒粉、芥末粉、芝士粉、五香粉、麻辣粉、酸辣粉、黑芝麻、白芝麻、瓜子仁、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经加工处理、卷制、油炸、烘烤、包装工艺制成的即食卷心酥(油炸类糕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颜色均匀,具有该品种应有色泽特征 组织形态 圆柱形,大小基本一致 滋味、气味 油炸后香酥松脆,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24 总糖/(g/100g)42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N 0001S2019 2 粗脂肪/(g/100g)42 氯化物(以 Cl-计)/(%)3.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0.5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指标应符合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7099、GB 29921 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先检查产品的包装外观,然后打开包装袋,将样品放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闻其香味并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检验 4.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糖:按 GB 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粗脂肪:按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酸价:按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N 0001S2019 3 5.3 污染物限量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同一批原料生产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 20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检验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氯化钠、水分以及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中,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并标明产地,其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N 0001S2019 4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纸箱应符合GB/T 16717的标准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与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28118的标准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露。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贮。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