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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Y 0027 S-2019 酸枣仁颗粒(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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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Y 0027 S-2019 酸枣仁颗粒固体饮料 2019 酸枣仁 颗粒 固体 饮料
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FYY Q/FYY 0027S2019 酸枣仁颗粒固体饮料 2019-01-01 发布 2019-02-01 实施 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030S备案日期:2019-01-25(有效期3年)Q/FYY 002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固体饮料(GB/T 29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家良。本标准于2019年01月0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FYY 0027S-2019 1 酸枣仁颗粒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枣仁颗粒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217 保健食品中维生素 B12的测定 GB 5009.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55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FYY 0027S-2019 2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735 龙眼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504 莲子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公告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酸枣仁颗粒固体饮料 以酸枣仁为主要原料,以阿胶、龙眼、百合、茯苓、莲子、碳酸钙、碳酸镁、维生素 B12、烟酰胺、食用葡萄糖、白砂糖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调配、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颗粒状固体饮料。其中酸枣仁在原料中的含量25%。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酸枣仁、阿胶、龙眼肉、百合、茯苓: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3 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4.1.4 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4 的规定。4.1.5 碳酸镁:应符合 GB 25587 的规定。4.1.6 维生素 B12: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7 烟酰胺: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1.8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和 GB/T 20880 的规定。4.1.9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要求。4.1.10 以上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无异臭,无异味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结块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FYY 0027S-2019 3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维生素B12(g/kg)1066 GB/T 5009.217 烟酰胺(mg/kg)330 GB 5009.89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注:上述食品营养强化剂指标仅适用于添加了该品种的产品。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9 GB 5009.12 锡a(Sn)/(mg/kg)150 GB 5009.16 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b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第二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三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FYY 0027S-2019 4 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1kg(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益生菌、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及相应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标注。8.1.2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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