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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RX
0002
S-2019
肉豆脯
2019
Q/FYRX 福州 永日 香 食 品有 限 责 任公 司 企 业标 准 Q/FYRX 0002S2019 代替 Q/FYRX 0002S-2016 肉豆脯 2019 02 23 发布 201903 20 实施 福州永日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FYRX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添加剂指标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黄曲霉毒素B1按照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污染物指标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其中铅限量值严于国家标准;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照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规定;其他指标按照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本次标准修订与2016年01月12日发布的Q/FYRX 0002S-2016相比,修改内容如下:修改了引用文件的内容。修改了理化指标的内容。修改了试验方法的内容。修改了抽样的内容。修改了标志的内容。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由福州永日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RX 0002S2019 1 肉豆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豆脯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和豆脯为主要原料,经修整、预煮、添加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酱油、黄酒、香辛料、鸡精调味料,再经调味、卤制、真空包装、杀菌工艺而制成的肉豆脯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包装完好,袋内为负压,内容物具有酱卤肉和豆脯的固有色泽,均呈褐色 组织形态 长方块状,两片豆脯中间夹着肉,质细嫩,软硬适度,有弹性,咀嚼性好 滋味及气味 具有酱卤肉和豆脯固有的甜香滋味,微辣,香气浓郁,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80 氯化物含量(以氯计),%5.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RX 0002S2019 2 3.4 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0.5 GB 5009.12 3.5 真菌毒素指标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打开样品外包装,取适量内容物置于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并判断其咀嚼性。5.2 理化指标 5.2.1 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氯化钠含量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RX 0002S2019 3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罐(瓶、袋),随机抽取18罐(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检验分类 6.3.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 出厂检验为每批必检,产品应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含量和商业无菌。6.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工艺或设备有较大改变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不符合,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微生物指标合格,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可对同批产品的备查留样中加倍复检,若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要求,封口应牢固、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及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RX 0002S2019 4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7.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包装完好无损,自生产日期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