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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MY 0001 S-2019 精实益生菌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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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MY 0001 S-2019 精实益生菌饮品 2019 实益 饮品
展青霉素 福 建 溢 麦 源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YMY Q/FYMY 0001S-2019精实益生菌饮品 2019-08-01 发布 2019-09-01 实施福建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FYMY 0001S-2019 I 前前 言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污染物限量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中的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限量指标按照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制定,致病菌限量指标按照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制定;感官要求、pH、可溶性固形物、乳酸菌数指标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的规定。标准中试验方法直接引用了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健康。本标准于2019年08月01日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MY 0001S-2019 1 精实益生菌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实益生菌饮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水、黄精、芡实、桑椹、淮山、枸杞、人参(人工种植)、乳酸菌粉、酵母菌为原料,添加甜菊糖苷,经发酵、调配、过滤、灌装、包装而制成的精实益生菌饮品(备注:本品每50ml产品,人参的最大使用量为3g)。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应呈本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组织形态 均质液体,久置允许有少量可摇匀的沉淀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 3.06.5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MY 0001S-2019 2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 0.3 GB 5009.12 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致病菌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9921的规定,乳酸菌数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乳酸菌数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乳酸菌数,CFU/mL 1.0106 GB 4789.35 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7 食品添加剂要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 mL无色透明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4.2 理化指标 4.2.1 pH 按GB 5009.237的规定方法检验。4.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MY 0001S-2019 3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次配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2瓶,但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8瓶。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5.3 产品检验 5.3.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2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大肠菌群。5.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工艺或配方有改变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食用量:本品每日食用量不超过50ml。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6.2.1 内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MY 0001S-2019 4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应的规定,可以采用符合YBB 00272002-2015要求的玻璃瓶或符合 GB 4806.7要求的塑料瓶,封口严密,不漏气。6.2.2 外包装 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6.4 贮存 产品应放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处,不得与有毒害、有腐蚀、有恶臭、易挥发等物品混储,不得露天堆放,禁止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货物底部应垫有高度为100 mm的不透水材料。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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