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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WES
0001
S-2019
蔬菜干制品
2019
蔬菜
制品
Q/GWES 0001S2019IQ/GWES古 田 县 威 尔 顺 食 用 菌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GWES 0001S2019蔬菜干制品2019-10-24 发布2019-11-24 实施古田县威尔顺食用菌有限公司发 布发 布Q/GWES 0001S2019I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污染物限量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铅限量严于国家标准规定;农药残留量按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的规定。本标准由古田县威尔顺食用菌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古田县威尔顺食用菌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游年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WES 0001S20191蔬菜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蔬菜为原料,经分选、清洗、切形或不切形、烘干、包装工序制成的蔬菜干品;也适用于以大包装干制蔬菜为原料,经分选、烘干或不烘干、包装工序制成的小包装蔬菜干制品,本产品为非即食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2015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产品按蔬菜的类别分为:叶菜类蔬菜、茎类蔬菜、茄果类蔬菜、根茎类蔬菜、鳞茎类蔬菜(含干百合)、水生类蔬菜(含干芡实、莲子)、薯类蔬菜(含干山药)、其他类蔬菜(含竹笋干、干黄花菜)。4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WES 0001S201924.1原辅料4.1.1新鲜蔬菜: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大包装蔬菜干制品: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4.1.3百合、芡实、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2015 年版)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本品种蔬菜干制品的固有色泽组织形态具有本品种蔬菜干制品固有的组织形态,呈干燥、无粘结气味具有蔬菜干制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15灰分(以干基计)/(g/100g)7铅(以Pb计)a a/(mg/kg)叶菜类蔬菜干制品薯类蔬菜干制品茎类、茄果类、根茎类、鳞茎类、水生类、其他类蔬菜干制品0.30.20.1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b/(g/kg)0.2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甲胺磷/(mg/kg)0.05敌敌畏/(mg/kg)0.2杀螟硫磷/(mg/kg)0.5氯菊酯/(mg/kg)1注 1:叶菜类、茎类、根茎类、茄果类蔬菜中个别品种的农药残留限量在 GB 2763 中规定低于本标准限量的,按 GB 2763的规定,其限量高于本标准规定按本标准注 2:其他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a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脱水率为 80。b按照原料带入原则制定4.4净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WES 0001S20193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将适量的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有否外来异物、并闻其气味,判别有无异味。5.2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5.3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测。5.4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测。5.5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检测。5.6甲胺磷、氯菊酯、敌敌畏、杀螟硫磷按NY/T 761 规定的方法检测。5.7净含量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抽样每批产品抽样按总包装箱的3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2包,样品数不少于12包(总净含量1 kg)。6.3出厂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WES 0001S201946.3.1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6.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双倍量的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产品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用符合GB 9683或GB 4806.7的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袋装,且应封口严密;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或有异味物品混贮,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并有防鼠、防虫措施。7.5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