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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SZ
0001
S-2019
食用菌粉
2019
食用菌
Q/GTSZ 0001S2019IQ/GTSZ福建省古田县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GTSZ 0001S2019食用菌粉2019-03-11 发布2019-04-11 实施福福建建省省古古田田县县山山珍珍食食品品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GTSZ 0001S2019I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米酵菌酸指标参考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省古田县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古田县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养恒。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SZ 0001S20191食用菌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粉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种或一种以上新鲜食用菌为原料,经分选、清洗、切片、烘干、混合或不混合、制粉、包装工序制成的食用菌粉,本产品为非即食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1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533食用菌杂质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产品按原料不同的类别分为:单一食用菌粉、混合食用菌粉4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SZ 0001S201924.1原辅料4.1.1新鲜食用菌:应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本品种固有色泽组织形态具有本品种固有的组织形态,呈干燥、无粘结气味具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香菇粉银耳粉其他食用菌粉131512灰分,g/100 g8.0铅(以 Pb 计),mg/kg1.0镉(以 Cd 计)/(mg/kg)香菇粉其他食用菌粉(姬松茸干品除外)0.50.2总汞(以 Hg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米酵菌酸a,mg/kg0.25二氧化硫残留量b,g/kg0.05a仅限于银耳粉产品。b按照原料带入性原则制定。4.4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SZ 0001S20193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将试样放入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采用目测方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有害杂质,采用鼻嗅的方法检查气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8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抽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SZ 0001S20194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100 个小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个 10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7.4产品检验7.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灰分。7.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判定规则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以蛹虫草(虫草花)为原料的产品应标明“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8.2.1 内包装采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运输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SZ 0001S20195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 12 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