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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L 0006 S-2019 鳄鱼多肽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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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L 0006 S-2019 鳄鱼多肽粉固体饮料 2019 鳄鱼 多肽 固体 饮料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TLQ/GTL 0006 S-2019代替Q/GTL 0001 S-2016鳄鱼多肽粉(固体饮料)2019-05-10 发布2019-08-10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鼍鼍龙龙生生物物技技术术开开发发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73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0日Q/GTL 0006 S-2019I前言本标准的格式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鼍龙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的首次发布时间为 2016 年 08 月10 日,修订时间为 2019 年 05 月 10 日。本标准代替 Q/GTL 0001 S-2016 鳄鱼多肽粉(固体饮料),并修改了引用文件中规范性引用文件,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原辅料要求及微生物指标。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欣、丁玉梅、李华亮、熊佑熊、陈清西。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10 日发布,于 2019 年 08 月 10 日起实施。Q/GTL 0006 S-20191鳄鱼多肽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鳄鱼多肽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无病害、人工养殖经批准可利用的、新鲜的鳄鱼肉为原料,经匀浆捣碎、酶解、过滤、灭菌、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鳄鱼多肽粉(固体饮料),可直接食用或作为食品配料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Q/GTL 0006 S-20192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92 大豆肽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鳄鱼肉:应采用人工养殖的、健康的,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检疫合格的子二代鳄鱼身上的新鲜肉质,还应符合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要求。3.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和GB 2762的规定。3.1.3 加工酶(胰蛋白酶和木瓜蛋白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3.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白色至浅黄色取被测样品,将样品置于光线明亮处,目视、鼻嗅、口尝。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性状均匀粉末或粉粒状,松散无结块杂质无可见外来杂质Q/GTL 0006 S-20193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以干基计,N6.25),%70脂肪,%5灰分,%10水分,%10多肽,%60鳄鱼多肽(含量90%以上)分子量分布范围,Dalton200-100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5镉(以Cd计),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5铬(以Cr计),mg/kg1.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mg/kg0.5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cmM菌落总数5291024104大肠菌群521095霉菌40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Q/GTL 0006 S-20194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被测样品,将样品置于光线明亮处,目视、鼻嗅、口尝。5.2 蛋白质: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脂肪:按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灰分:按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5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6 多肽:按GB/T 224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7 鳄鱼多肽分子量分布范围:按GB/T 22492 中多肽分子量的方法测定。5.8 总砷: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9 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10 镉: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11 总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12 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13 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14 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15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16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17 霉菌:按 GB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18 沙门氏菌: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19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GTL 0006 S-20195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多肽、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Q/GTL 0006 S-201967.1标签、标志7.1.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成品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7.1.2 采用纸箱作为外包装的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数量、食用方法、执行标准代号、生产厂名和厂址。7.2包装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并能满足运输和储存的安全要求。7.2.2 容器在食用前必须清洗干净,保证封装严密,食品包装用塑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规定。7.3运输产品中转、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摔撞和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和混运。7.4贮存产品应储存于清洁、阴凉、干燥的库房内,离墙距离不得小于 1 米,离地距离不得小于 0.3 米。7.5保质期在本符合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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