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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GLD
0007
S-2019
红枣干制品
2019
红枣
制品
备案号:QB64/0010S-2019 Q/GGLD 宁 夏 果 果 老 爹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GLD 0007S2019 红枣干制品 2019 01-15 发布 2019 01-15 实施 宁夏果果老爹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GGLD 000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考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Q/GGLD0007S-2017红枣干制品。本标准与Q/GGLD0007S-2017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产品规格等级要求。本标准由宁夏果果老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果果老爹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喆、陈宇泽。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GGLD 0007S2019 1 红枣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枣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原料,经清理、拣选、切片或不切片、干燥、包装而成的红枣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工艺和原料品种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红枣片;b)宁夏红枣;c)骏枣。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红枣应新鲜,无污染、无腐烂变质,并应符合国际相关食品安全规定。4.2 等级规格和感官指标 Q/GGLD 0007S2019 2 等级规格和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等级规格和感官指标 项 目 等级规格及指标要求 分类 骏枣 宁夏红枣 枣片 等级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规格 果实纵径 4.55.0(cm)4.04.5(cm)3.03.5(cm)2.53.0(cm)果实粗横径 3.03.5(cm)2.53.0(cm)1.52.0(cm)1.01.5(cm)容许度,%5 10 5 10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外观 整齐、均匀、无碎屑、无霉变、无虫蛀、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注:容许度是指某一等级中允许不符合本等级要求的产品所占的比例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骏枣 宁夏红枣 枣片 水分/%25.0 5.0 铅(以Pb计)/(mg/kg)1.0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敌敌畏/(mg/kg)0.2 甲胺磷/(mg/kg)0.05 杀螟硫磷/(mg/kg)0.5 氯菊酯/(mg/kg)1 4.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Q/GGLD 0007S2019 3 6.2 规格测定(纵径/横径):取 40 个果实样品,用卡尺测量果实的纵径和横径(cm)。6.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敌敌畏、杀螟硫磷按 GB/T 5009.20 规定方法检验。6.6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方法检验。6.7 甲胺磷按 GB/T 5009.103 规定方法检验。6.8 氯菊酯按 GB/T 5009.146 规定方法检验。6.9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种类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 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