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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YL
0029
S-2020
大麦饮料
2020
大麦
饮料
东 洋 饮 料(常 熟)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DYYL 0029S-2020 大麦饮料 2020-11-18 发布 2020-12-18 实施 东洋饮料(常熟)有限公司发 布 Q/DYYL 代替 Q/DYYL 0029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2 7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0Q/DYYL 0029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替代Q/DYYL 0029S-2020 大麦饮料(备案号:321191S-2020),主要修订内容如下:D-异抗坏血酸钠更改为抗坏血酸钠。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中设定铅(以 Pb 计)0.2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铅(以 Pb 计)0.3mg/L 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和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由东洋饮料(常熟)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 88 号)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裴永风。本标准于2020年11月发布。本标准及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20年5月首次发布,2020年11月第1次修改。J S Q BQ/DYYL 0029S-2020 1 大麦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麦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焙炒大麦或烘焙大麦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维生素C(抗氧化剂)、碳酸氢钠、抗坏血酸钠,经水提取、过滤、调配、杀菌、冷却、灌装、包装制成的大麦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J S Q BQ/DYYL 0029S-2020 2 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焙炒大麦或烘焙大麦应干燥、清洁、无污染,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3 维生素C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3.1.3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6.2的规定。3.1.4 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44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茶色或者浅褐色。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试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浓缩饮料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比例稀释后进行检测。组织形态 澄清、均一的液体。气味与滋味 具有大麦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0.1 GB/T 12143 pH 5.08.0 GB 5009.237 铅(以 Pb 计)/(mg/L)0.2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沙门氏菌/(/25mL)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及GB/T 4789.21执行。3.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J S Q BQ/DYYL 0029S-2020 3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L(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L(不小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5.3 运输 J S Q BQ/DYYL 0029S-2020 4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