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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CX 0079 S-2019 牛初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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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CX 0079 S-2019 牛初乳粉 2019 牛初乳
ICS备案号:Q/GDCX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CX 0079S-2019代替 Q/GDCX 0079S-2016牛初乳粉2019-06-18 发布2019-06-18 实施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51012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7日Q/GDCX 0079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结构及格式是根据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楠、梁滨、刘英敏、卢君。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GDCX 0079S-2016牛初乳粉。本标准与Q/GDCX 0079S-201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照国食健字G20130213的批准证书,修订了微生物指标。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0日。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如下:Q/GDCX 0079S-2013、Q/GDCX 0079S-2016。Q/GDCX 0079S-20191牛初乳粉牛初乳粉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牛初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牛初乳粉、全脂奶粉、乳糖为主要原料,经混和、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具有增强免疫力保健功能的牛初乳粉,其标志性成分为免疫球蛋白IgG。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4 保健食品中免疫球蛋白IgG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Q/GDCX 0079S-20192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RHB 602 牛初乳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牛初乳粉:应符合 RHB 602 的规定。3.1.2全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3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3.1.4原料和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感官要求要求项项目目指指标标色泽淡黄色滋味、气味具本品应有的乳香味性状粉末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功能要求功能要求本品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3.4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项项目目指指标标免疫球蛋白 IgG,g/100g8.4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项目目指指标标蛋白质,g/100g30水分,%6.0Q/GDCX 0079S-20193灰分,%10.0铅(以 Pb 计),mg/kg0.5砷(以 As 计),mg/kg0.3总汞(以 Hg 计),mg/kg0.33.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项项目目指指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100g90霉菌,CFU/g25酵母,CFU/g25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8.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8.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的规定。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免疫球蛋白免疫球蛋白 IgG按GB/T 5009.194规定的方法检测。5.3蛋白质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测。5.4水分水分Q/GDCX 0079S-20194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5.5灰分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检测。5.6铅铅(以以 Pb 计计)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7砷砷(以以 As 计计)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测。5.8总汞总汞(以以 Hg 计计)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9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5.10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5.11霉菌、酵母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测。5.12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测。5.13志贺氏菌志贺氏菌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检测。5.14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测。5.15溶血性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按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测。5.1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检验原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与取样组批与取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表 5 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抽样。Q/GDCX 0079S-20195表 5取样表取样表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样个数1 5 件全 抽6 50 件5 件51 100 件10 件101 500 件15 件501 1000 件20 件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6.3.1检验规定检验规定产品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6.3.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免疫球蛋白IgG、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判定规则6.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1.2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1.3微生物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6.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2.2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2.3微生物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Q/GDCX 0079S-201967.1标签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按 GB 7718、GB 16740 的规定。各项内容的标示位置,应符合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7.2标志标志7.2.1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等。7.2.2运输包装上的贮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包装包装7.3.1产品规格:2g/袋。7.3.2本产品采用的包装膜、袋应符合 GB/T 21302 的质量要求。产品允许发展其它包装形式。7.3.3本产品的外包装箱子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7.4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5贮存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7.6保质期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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