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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CX 0060 S-2019 螺旋藻咀嚼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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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CX 0060 S-2019 螺旋藻咀嚼片 2019 螺旋藻 咀嚼
ICS备案号:Q/GDCX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CX 0060S-2019代替 Q/GDCX 0060S-2016螺旋藻咀嚼片2019-08-01 发布2019-08-01 实施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51019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01日Q/GDCX 0060S-2019前言本标准的结构及格式是根据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楠、梁滨、刘英敏、卢君。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GDCX 0060S-2016螺旋藻咀嚼片。本标准与Q/GDCX 0060S-201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按GB 16740修订大肠菌群指标及检测方法。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1日。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如下:Q/GDCX 0060S-2010、Q/GDCX 0060S-2013、Q/GDCX 0060S-2016。Q/GDCX 0060S-20191螺旋藻咀嚼片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螺旋藻咀嚼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螺旋藻粉、二氧化硅、硬脂酸镁为主要原料,经混合、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螺旋藻咀嚼片,其标志性成分为蛋白质、-胡萝卜素。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GB 5009.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GB 5009.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Q/GDCX 0060S-20192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T 16919 食用螺旋藻粉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YBB0012200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YBB00152002 药用铝箔YBB00212005 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YBB00262002 口服固体药用聚酯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螺旋藻粉:应符合 GB/T 16919 的规定。3.1.2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3.1.3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3.1.4原料和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项目目指指标标色泽蓝绿色或深蓝绿色滋味、气味略有海藻鲜味,无异味性状片剂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功能要求功能要求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3.4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项项目目指指标标蛋白质,g/100g50-胡萝卜素,mg/100g18.842.3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Q/GDCX 0060S-2019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项目目指指标标维生素 B1,mg/100g0.230.52维生素 B2,mg/100g0.330.75灰分,%12铅(以 Pb 计),mg/kg2.0砷(以 As 计),mg/kg1.0汞(以 Hg 计),mg/kg0.33.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项项目目指指标标菌落总数,CFU/g29000大肠菌群,MPN/100g90霉菌,CFU/g25酵母,CFU/g2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8.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8.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的的卫生要求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的规定。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按GB 16740规定的方法检测。5.2蛋白质蛋白质Q/GDCX 0060S-20194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测。5.3-胡萝卜素胡萝卜素按GB 5009.83规定的方法检测。5.4维生素维生素 B1按GB 5009.84规定的方法检测。5.5维生素维生素 B2按GB 5009.85规定的方法检测。5.6灰分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检测。5.7铅铅(以以 Pb 计计)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8砷砷(以以 As 计计)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测。5.9汞汞(以以 Hg 计计)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测。5.10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5.11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5.12霉菌霉菌、酵母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测。5.13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测。5.14志贺氏菌志贺氏菌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检测。5.15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测。5.16溶血性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按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测。5.1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检验原材料入库检验Q/GDCX 0060S-20195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与组批与取样取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表 5 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抽样。表 5取样表取样表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样个数1 5 件全 抽6 50 件5 件51 100 件10 件101 500 件15 件501 1000 件20 件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6.3.1检验规定检验规定产品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6.3.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蛋白质、-胡萝卜素、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判定规则6.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1.2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1.3微生物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Q/GDCX 0060S-201966.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2.2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2.3微生物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按 GB 7718、GB 16740 的规定。各项内容的标示位置,应符合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7.2标志标志7.2.1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等。7.2.2运输包装上的贮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包装包装7.3.1产品规格:500mg/片。7.3.2本产品的内包装采用符合 GB 4806.7 要求的塑料瓶或塑料制品;或采用符合 YBB00122002 要求的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或采用符合 YBB00262002 要求的口服固体药用聚酯瓶;或采用符合YBB00212005 要求的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或采用符合 YBB00152002 要求的药用铝箔;或采用符合GB 4806.9 要求的金属制品;或采用符合 GB 4806.5 要求的玻璃制品;或采用符合 GB/T 21302 要求的复合膜、袋。产品允许发展其它包装形式。7.3.3本产品的外包装箱子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7.4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5贮存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7.6保质期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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