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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GN 0003 S-2021 食品预拌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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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GN 0003 S-2021 食品预拌料 2021 食品 拌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SGNQ/FSGN 0003S-2021食品预拌料2021-03-10 发布2021-04-10 实施佛山市国农淀粉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60107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FSGN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佛山市国农淀粉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佛山市国农淀粉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暨伟文。本标准于 2021 年 03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04 月 10 日开始实施。Q/FSGN 0003S-20211食品预拌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预拌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淀粉为原料,添加麦芽糖浆、白砂糖、海藻糖、饮用水、植物油、莲子、果蔬粉、豆沙、食品用香精、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经混合、配制、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食品预拌料,本产品可用于制作食品用馅料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20883麦芽糖GB/T 21270食品馅料GB/T 23529海藻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NY/T 1504莲子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FSGN 0003S-2021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2麦芽糖浆应符合 GB/T 20883、GB 15203 的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4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要求。3.1.5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6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7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要求。3.1.8果蔬粉呈粉末状,无潮解,无结块,应符合 GB/T 29602 的要求。3.1.9豆沙应符合 GB/T 21270 的要求。3.1.10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1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12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要求。3.1.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无发霉、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5铅(以 Pb 计),mg/kg0.4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按GB 2713的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Q/FSGN 0003S-202135.3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6包,总重量不少于1kg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的规定执行,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要求的内容。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果检测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抽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该批次判为合格。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被判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应标注本品属于食品预拌料。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内包装材料如为复合食品包装袋则其卫生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7.3运输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防止日晒、雨淋、受潮;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无异味的仓库中,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避免阳光直射,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污染物的物品混贮。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和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根据贮存条件和包装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具体以标签标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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