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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ZH 0025 S-2019 蚕精酒(露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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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ZH 0025 S-2019 蚕精酒露酒 2019 蚕精酒 露酒
Q/FJZH 福 建 中 合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ZH 0025S2019 蚕精酒(露酒)2019-03-23 发布 2019-05-01 实施 福建中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FJZH 0025S2019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蚕精酒(露酒),为规范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的编写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本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参考了GB/T 27588露酒、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 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产品实际特点制订。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3月15日。本标准由福建中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中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也适用于被委托加工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庆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H 0025S2019 1 蚕精酒(露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生产的蚕精酒(露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蚕蛹、纯净水、黄冰糖或冰糖为原料,辅以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黄精、覆盆子、枸杞子、玛咖粉、砂仁、葛根、芡实、肉桂、丁香、枇杷叶、生姜,经浸泡、澄清、过滤、勾兑、灌装、包装而成的蚕精酒(露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7588 露酒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公告(2004年 第17号)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 第13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H 0025S2019 2 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棕色至红棕色 组织形态 清亮透明,无悬浮物 滋味、气味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具有本类型酒应有的香气,诸香和谐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备注:对贮存 6 个月以上或酒温低于 10的瓶装产品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或失光。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vol)30.060.0 总酸(以乙酸计)/(g/L)6.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250 干浸出物/(g/L)0.5 甲醇/(g/L)2.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H 0025S2019 3 氰化物(以 HCN 计)/(mg/L)8.0 铅(以 Pb 计)/(mg/kg)0.2 备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际值不得超过10%。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和GB 14881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 5009.48规定的方法测定。4.2 理化指标 4.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酸、总糖、干浸出物 按GB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甲醇 按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氰化物 按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H 0025S2019 4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5.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在产品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3瓶,但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8瓶。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观要求、酒精度、总酸、总糖、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5.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检测型式检测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3.2.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a)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品。b)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 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可取备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2757 的规定。配料中包括人参(5 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产品,应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H 0025S2019 5 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且根据人参(5 年以下人工种植)的最大食用量(3 克/天)及人参(5 年以下人工种植)在产品中的配料比例,折算产品最大食用量,并标示;配料中包括玛咖粉的产品,应标示“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且根据玛咖粉的最大食用量(25 克/天)及玛咖粉在产品中的配料比例,折算产品最大食用量,并标示;配料中包括枇杷叶的产品,应根据枇杷叶的最大食用量(10 克/天)及枇杷叶在产品中的配料比例,折算产品最大食用量,并标示。6.1.2 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仓库内,严禁火种,贮存时应离墙离地,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贮存。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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