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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P 0079 S-2021 银耳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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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P 0079 S-2021 银耳羹 2021 银耳
Q/FJSP福 建 上 普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SP 0079S-2021银耳羹2021-07-28 发布2021-09-10 实施福建上普药业有限公司发 布Q/FJSP 0079S2021前言本标准的感官指标、固形物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制订;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照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而制订。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循了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福建上普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上普药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封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P 0079S2021银耳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耳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单晶体冰糖、银耳为原料,添加产品分类中的配料,经原料前处理(或不经原料前处理)、煮制、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银耳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P 0079S2021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T 26150免洗红枣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3冰糖BB/T 0034铝防盗瓶盖DB45/T 264百合NY/T 834银耳NY/T 1504莲子NY/T 1522椰子产品 椰纤果QB/T 4594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3产品分类3.1.1银耳羹(一)(一):以水、单晶体冰糖、银耳为原料,适量添加辅料莲子、红枣。3.1.2银耳羹(二)(二):以水、单晶体冰糖、银耳为原料,适量添加辅料椰果、百合、红枣。4要求4.1原辅料4.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单晶体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或 GB 13104 的规定。4.1.3银耳:应符合 NY/T 834 或 GB 7096 的规定。4.1.4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或卫法监发200251 号公布的药食同源食品,无病虫害,无腐烂,无肉眼可见杂质,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或供应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4.1.5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或 GB/T 26150 或供应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4.1.6椰果:应符合 NY/T 1522 或供应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4.1.7百合:应符合 DB45/T 264 或卫法监发200251 号公布的药食同源食品,无病虫害,无腐烂,无肉眼可见杂质,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或供应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P 0079S2021表 1感官指标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容 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GB/T 10786内容物色 泽呈本品固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类罐头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形态具有该产品特有的形态,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固形物,%5.0GB/T 10786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锡a(以Sn计),mg/kg150GB 5009.16米酵菌酸b,mg/kg0.25GB 5009.189镉(以Cd计),mg/kg0.05GB 5009.15a仅适用于采用镀锡金属罐包装的产品;b仅适用于配料中包括银耳的产品;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4.6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6.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和GB 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工艺条件相同的,同一生产线上,同一天生产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次。6.2抽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P 0079S2021产品抽样按每批包装箱的 5%随机抽样,然后在样品箱中每箱抽取 2 个最小包装,取样数量至少 16个最小包装。若批量较大,取样数量不超过 3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检验净含量的抽样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6.3检验分类6.3.1出厂检验产品须经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才允许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固形物、商业无菌、净含量。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定性投产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时。6.4判定规则6.4.1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4.3检验结果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它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7.1.1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7.1.2产品储运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或铝质易拉罐或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或塑料碗。内包材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并符合相应食品接触材料卫生要求,应有利于保护产品质量,封口严密,不漏气。其中,玻璃瓶应符合 QB/T 4594 及 GB 4806.5 的有关要求,瓶盖应符合 BB/T 0034 及 GB 4806.9 的有关要求;包装用铝罐应符合 GB/T 17590、GB 4806.9 的有关要求;包装用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应符合 GB/T 14251 及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P 0079S2021GB 4806.9 的有关要求;包装用塑料碗应符合 GB 4806.7 的有关要求;封口用复合膜应符合 GB 9683 的有关要求。用于外包装的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相应要求。7.3运输本产品应使用清洁干燥的车辆进行运输,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严密遮盖。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无污染的环境中。贮存仓库应保持干燥、清洁,远离火源,保持适当通风,雨季应做好防霉工作。产品发放应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仓库地面应使用垫板,已盛装产品的纸箱与地面之间的距离应在15cm以上、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在20cm以上。产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易挥发、晚腐蚀的物品共贮、共存。8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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