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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R 0007 S-2021 竹笋调味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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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R 0007 S-2021 竹笋调味液 2021 竹笋 调味
Q/FJKR福 建 科 人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KR 0007S2021竹笋调味液2021-01-25 发布2021-02-10 实施福建科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JKR 0007S20211前言本标准编制格式及要求主要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的感官指标及理化指标根据产品配料及特征制定;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微生物限量按 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而制定。本标准由福建科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苏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以下公司:上海苏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真北路 915 号 1209 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海山、蒋贵宾、陈烨、于海曼、张锦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R 0007S20212竹笋调味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竹笋调味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竹笋为原料,加入生活饮用水、食用盐,经前处理、制浆或不制浆、蒸煮、过滤、浓缩、调配、灌装、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有鲜竹笋鲜味和香味的竹笋调味液(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SB/T 10371鸡精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R 0007S202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鲜竹笋应新鲜、无腐烂、无污染,应符合 GB 2762 及 GB 2763 的相关标准规定。3.1.2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外观液态、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允许有少量沉淀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透明玻璃杯中,在正常条件下,观察其外观和杂质,闻其气味,尝其滋味。滋味与气味具有竹笋的鲜味及香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氯化物(以Cl-计)/(%)5.0GB 5009.44氨基酸态氮/(g/100g)0.15GB 5009.235总氮(以N计)/(g/100g)0.3SB/T 10371 中 5.2.5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1.0GB 5009.12锡(以 Sn 计)a/(mg/kg)250GB 5009.16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R 0007S202143.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5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010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25 mL)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2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验。3.8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天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4.2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按 3%随机抽样,不得少于 12 个包装产品,总量不得少于 1.2 kg,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二份备份。4.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氯化物、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4型式检验型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进行 12 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R 0007S202151)新产品试制鉴定时;2)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3)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4)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4.5判定规则4.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5.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5.3检验结果,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的规定。5.2包装产品采用马口铁罐、铝箔袋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马口铁罐应符合GB/T 14251的规定,铝箔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止重压、碰撞、暴晒、雨淋。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放,严禁重压、抛掷。5.4贮存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6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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