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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B
0001
S-2019
每日坚果
2019
每日
坚果
Q/FJKB 福 建 康 贝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KB 0001S2019 每日坚果 2019-06-16 发布 2019-06-26 实施 福建康贝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KB 0001S-2019 I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酸价、过氧化值、霉菌、大肠菌群指标依据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制定。本标准代替了2019年04月16日发布的企业标准每日坚果Q/FJKB 0001S2019。本标准由福建康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康贝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立干。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B 0001S-2019 1 每日坚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每日坚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士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包装熟制坚果与籽类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即食水果干、即食蔬菜干、蜜饯为辅料,经混合分装而成的每日坚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等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霉变率0.5%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2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B 0001S-2019 2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葵花籽制品 其他坚果制品 0.8 0.5 脂肪含量低的板栗类食品,其酸价、过氧化值不作要求。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 0.2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6 微生物限量 3.6.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6.2 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打开样品包装,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闻气味并品尝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及负偏差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B 0001S-2019 3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抽取量不少于18个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大肠菌群。每批产品须经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c)原辅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时;d)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机构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并标明产地、规格。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7.2.1 内包装:选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选用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应采用符合 GB 4806.7 及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应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盒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B 0001S-2019 4 7.2.2 外包装: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堆放必须离地、离墙。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