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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ASD 0001 S-2019 线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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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ASD 0001 S-2019 线面 2019
Q/FASD福安市苏堤华盛线面专业合作社企业标准Q/FASD 0001S-2019线面20191118 发布20191130 实施福安市苏堤华盛线面专业合作社发 布Q/FASD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要求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酸度)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安市苏堤华盛线面专业合作社提出。本标准由福安市苏堤华盛线面专业合作社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绍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ASD 0001S20193线面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线面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为主要原料,食用盐为辅料,经原辅料混合、和面、发酵、成型、晾干或烘干、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类线面,须经熟制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5小麦粉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小麦粉:应符合 GB 1355 的规定。3.1.2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ASD 0001S20194感官指标项目要求外观线面粗细较均匀,外表较光滑整齐,形态良好,不呈现漂白色泽色泽有线面固体的色泽,色泽基本一致,无变暗、变黄,无明显斑点气味具有线面固有的气味,无酸味、无霉味及异味烹调性煮熟后松散柔韧,不粘条,不糊汤,不夹生能,口感爽滑,无牙碜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20酸度(0.1mol/L NaOH消耗量),ml/10g4.0铅(以 Pb 计),mg/kg0.2黄曲霉毒素 B1,g/kg5.0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打开内包装袋,置于洁净的白色器皿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外观、色泽、杂质,嗅闻气味。另称取100g样品,放入盛有500ml沸水的容器中煮25min,将煮熟线面挑出,评定其烹调性。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酸度:按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黄曲霉毒素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ASD 0001S201955.2.5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净含量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抽样产品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小独立包装的样品12包。6.3出厂检验6.3.1产品需经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度、净含量。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工艺、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6.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量的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纸箱上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为复合膜食品袋、PE袋、PP袋,应符合GB 9683、GB 9687、GB 9688的规定,且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其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ASD 0001S20196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其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7.5保质期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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