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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YS 0001 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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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YS 0001 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 2019 液态 复合 调味料
Q/FZYS 福州 市宜 蜀 食 品科 技 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 Q/FZYS 0001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 2019-3-19 发布 2019-4-10 实施 福州市宜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ZYS 0001S2019 前 言 本标准编写要求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而定;总氮、氨基酸态氮、氯化物根据多次实测数据确定;挥发性盐基氮参照NY/T 1710绿色食品 水产调味品制定;污染物限量执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海鲜液态复合调味料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执行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的规定;海鲜液态复合调味料和其他液态复合调味料的致病菌指标执行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山梨酸钾限量执行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于2019年3月19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市宜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市宜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S 0001S2019 1 液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蚝油、鱼露、海鲜酱、甜面酱、番茄酱、花生酱、辣椒酱两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配以畜(禽)产品及其提取物、动物性水产品(鱼、虾、蟹、螺、贝)及其提取物、酿造食醋、酿造酱油、黄酒、白酒、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植物油、味精、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水、山梨酸钾、黄原胶、食品用香精,经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3.1 海鲜液态复合调味料 以鲍鱼汁、蚝油、鱼露、海鲜酱两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配以动物性水产品(鱼、虾、蟹、螺、贝)及其提取物、酿造食醋、酿造酱油、黄酒、白酒、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植物油、味精、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水、山梨酸钾、黄原胶、食品用香精,经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3.2 其他液态复合调味料 以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甜面酱、番茄酱、花生酱、辣椒酱两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配以畜(禽)产品及其提取物、酿造食醋、酿造酱油、黄酒、白酒、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植物油、味精、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水、山梨酸钾、黄原胶、食品用香精,经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S 0001S2019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颜色,色泽基本一致、均匀 将混合均匀的样品倒入洁净、干燥的透明玻璃杯中,高度约一半,置于光亮处,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有无可见杂质;然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及鉴别有无异味。组织形态 呈液状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质 不得有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L)0.15 GB/T 13662 总氮a/(g/100g)0.1 GB 5009.5 挥发性盐基氮a/(mg/100g)50 GB 5009.228 氯化物(以 Cl计)/(%)30.0 GB 5009.44 a 仅限于海鲜液态复合调味料的产品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关于调味品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1.0 GB 5009.12 4.5 微生物指标 4.5.1 海鲜液态复合调味料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0133 和 GB 29921 的规定。4.5.2 其他液态复合调味料的致病菌指标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最大使用量1.0g/kg,黄原胶、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S 0001S2019 3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按每批产品包装数量的千分之二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12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应不少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氨基酸态氮、氯化物、菌落总数(仅限海鲜液态复合调味料)、大肠菌群(仅限海鲜液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若其余指标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允许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贮存要求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S 0001S2019 4 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塑料瓶或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4806.5 的规定,封口应紧密、牢固。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相应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运输时应防雨防尘防晒,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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