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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XB 0005 S-2019 调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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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XB 0005 S-2019 调味粉 2019 调味
Q/FZXB 福 州 仙 波 糖 化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XB 0005S2019 调味粉 2019 0331 发布 2019 04 30 实施 福州仙波糖化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XB 0005S2019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调味粉因尚无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而制定;食品安全指标根据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和 GB 2762-2017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加以规定;微生物指标根据 GB 31644-2018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和 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的要求加以规定。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中“铅”和“总砷”的限量要求严于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中污染物限量的相应规定。本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福州仙波糖化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仙波糖化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东亮。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XB 0005S2019 1 调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粉的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酱油、食盐、谷氨酸钠、酱油粉、辣椒粉、胡椒粉、生姜粉为原料,添加麦芽糊精、果蔬粉、巧克力、食用植物油、可可粉、芝士、奶酪、乳糖、乳粉、酪朊酸钠、磷酸钠、磷酸二钠、磷酸三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柠檬酸钠、柠檬酸三钠、氢氧化钠、栀子黄、胭脂树橙、食品用香精,经加水加热溶解后,经浓缩(或乳化均质)、杀菌、过滤、喷雾干燥、过筛、包装工艺而制成的粉末状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类别:3.1 酱油粉:以酱油为原料,添加麦芽糊精、食用植物油、谷氨酸钠、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加水溶解后,经浓缩、杀菌、过滤、喷雾干燥、过筛、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粉末状制品。3.2 复合调味粉:以食盐、谷氨酸钠、酱油粉、辣椒粉、胡椒粉、生姜粉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添加麦芽糊精、果蔬粉、巧克力、食用植物油、芝士、奶酪、可可粉、乳糖、乳粉、磷酸钠、磷酸二钠、磷酸三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柠檬酸钠、柠檬酸三钠、栀子黄、胭脂树橙、酪朊酸钠、氢氧化钠、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加水加热溶解后,经乳化均质、杀菌、过滤、喷雾干燥、过筛、包装工艺而制成的粉末状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XB 0005S2019 2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干燥、松散的粉末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5.0 氯化物(以 Cl-计)(g/100g)20.0 氨基酸态氮(g/100g)0.1 总氮(g/100g)0.2 磷酸盐a(以PO43-计)(g/kg)20 a 仅适用于配料用使用磷酸钠、磷酸二钠、磷酸三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的产品。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注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0.5 总砷(以As计)/(mg/kg)0.5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即食调味品)的要求。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25 g)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5103 1.5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食品添加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XB 0005S2019 3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随机取适量样品,剪开包装,置于清洁的白瓷盘或其他适当的洁净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感官法观察色泽、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取少量置于舌尖,用舌涂布满口,仔细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氨基酸态氮:按 GB 5009.23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氮: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磷酸盐:按 GB 5009.25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7.2 抽样方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XB 0005S2019 4 7.2.1 在成品库内抽样,抽样单位以件计。7.2.2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 8 件。其中 3 件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2 件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剩余 3 件留样备查。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b)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新产品投产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7.5.2 若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若微生物指标合格,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可对同批产品的备查留样中加倍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要求,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GB 4806.7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XB 0005S2019 5 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未经启封,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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