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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SH
0002
S-2020
坚果制品
2020
坚果
制品
Q/FZSH 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ZSH 0002S2020 坚果制品 2020-04-10 发布 2020-04-30 实施 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发 布 Q/FZSH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依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农药残留限量依据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酸价、过氧化值、微生物指标依据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与Q/FZSH0002S-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增加了产品类别。本标准于 2020 年 04 月 10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旺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2S2020 1 坚果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坚果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外购的大包装坚果与籽类制品(不含豆类)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果干制品、蜜饯(不含苹果、山楂制品)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拣选或不拣选、烘干或不烘干,混合或不混合,包装而制成的小包装坚果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按产品加工工艺分为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和混合类坚果制品。3.1 烘炒类 经炒制或烘烤而制成的产品。3.2 油炸类 经油炸而制成的产品。3.3 其他类 经水煮或者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3.4 混合类坚果制品 以坚果与籽类制品(不含豆类)中的两种以上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果干制品、蜜饯(不含苹果、山楂制品)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混合、包装而制成的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2S2020 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等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形态,形态较完整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5.0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100 g 3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 g 葵花籽制品 其他坚果制品 0.80 0.50 a脂肪含量低的蚕豆、板栗类食品,其酸价、过氧化值不作要求。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0.2 4.5 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4.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2S2020 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式样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组批。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方法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大肠菌群。7.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7.5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2S2020 4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的要求,封口应牢固、严密、无破损。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示的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