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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HY 0008 S-2020 肉粉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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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HY 0008 S-2020 肉粉松 2020
Q/FZHY 福 州 惠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HY 0008S2020 代替 Q/FZHY 0008S2017 肉粉松 2020-03-12 发布 2020-04-10 实施 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HY 0008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水分、脂肪、蛋白质、氯化物、总糖、淀粉)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的规定,微生物限量依据 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2017年05月27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0591350144S(2017)的企业标准Q/FZHY 0008S2017肉粉松。本标准与 Q/FZHY 0008S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产品分类、原料要求;修改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修改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修改净含量、食品添加剂限量;修改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修改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修改包装、保质期。本标准于 2020 年 03 月 12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Y 0008S2020 1 肉粉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粉松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肉、禽肉为主要原料,豌豆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酿造酱油、食用盐、香辛料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海苔、芝麻、黄酒、食用动物油脂,适量使用双乙酸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经原料前处理、蒸煮、绞肉、配料、炒松、冷却、包装制成的肉粉松系列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3.1 肉粉松 以鲜(冻)畜肉、禽肉为主要原料,豌豆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酿造酱油、食用盐、香辛料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动物油脂、黄酒,适量使用双乙酸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经加工制成。3.2 海苔肉粉松 以鲜(冻)畜肉、禽肉为主要原料,豌豆粉、海苔、白砂糖、酿造酱油、食用植物油、芝麻、食用盐、香辛料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动物油脂、黄酒,适量使用双乙酸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经加工制成。3.3 香酥肉粉松 以鲜(冻)畜肉、禽肉为主要原料,豌豆粉、白砂糖、酿造酱油、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动物油脂、黄酒,适量使用双乙酸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经加工制成。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Y 0008S2020 2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焦斑和霉斑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20 GB 5009.3 脂肪,g/100 g 30 GB 5009.6 蛋白质,g/100 g 12 GB 5009.5 氯化物(以 Cl计),10 GB 5009.44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 g 38 GB/T 9695.31 淀粉,g/100 g 45 GB 5009.9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2726 和 GB 29921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Y 0008S2020 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或 GB 19303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按 GB/T 9695.19 规定的方法抽样。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Y 0008S2020 4 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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