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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HD 0002 S-2019 鲨鱼软骨提取物 2019 鲨鱼 软骨 提取物
Q/FZHD Q/FJYS 福 州 宏 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HD 0002S-2019 鲨鱼软骨提取物 2019-12-25 发布 2020-02-15 实施 福州宏东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HD 0002S-2019 I 前 言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的格式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感官指标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污染物限量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汞的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限量指标参考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以及结合产品实际情况制定;致病菌限量指标参考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产品实际情况制定;水分、灰分、含量、氯化物、硫酸盐、含氮量、pH是参考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制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州宏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旺、姚丽峰、罗联钰、陈燕、李健。本标准于2019年12月25日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D 0002S-2019 1 鲨鱼软骨提取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鲨鱼软骨提取物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鲨鱼软骨为主要原料,经蒸煮除肉、破碎、酶解、离心过滤、脱色去腥、超滤、浓缩、杀菌、喷雾干燥、包装为工序制成的鲨鱼软骨提取物产品。该产品主要用作膳食补充的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性 状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粉末;无臭;有引湿性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溶 解 性 本品的水溶液具黏稠性,加热不凝结;在水中易溶,在乙醇、丙酮或冰醋酸中不溶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9.0 灰分,g/100g 30.0 pH 值 5.57.5 硫酸软骨素含量(以干基计),g/100g 9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D 0002S-2019 2 含氮量(以干基计),g/100g 2.53.5 氯化物,g/100g 0.5 硫酸盐,g/100g 0.24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汞(以 Hg 计),mg/kg 0.3 GB 5009.17 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0 103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0 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和酵母,CFU/g 25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5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0 100 GB 4789.10 第二法 副溶血性弧菌,MPN/g 5 0 100 GB/T 4789.7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8 食品添加剂要求 3.8.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D 0002S-2019 3 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或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3.9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检验 4.1.1 性状和滋、气味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味。4.1.2 溶解性 取样品10g,溶解于100g水中,观察有无可见沉淀。另取0.01g样品分别溶解于100g乙醇、丙酮或冰醋酸中,观察有无可见沉淀。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方法测定。4.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pH 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硫酸软骨素含量 按GB/T 20365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含氮量 按中国药典2015版四部通则 0704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氯化物 按中国药典2015版四部通则 0801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硫酸盐 按中国药典2015版四部通则 0802规定的方法测定。4.3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D 0002S-2019 4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5.2.1 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桶数中的 5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桶中抽样,抽样数量不得少于产品检验用量的 3 倍。样品分成两份送实验室,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5.2.2 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附表 4 的规定进行。5.3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每批必检,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pH、硫酸软骨素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d)主要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或设备有明显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1.2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有关规定。6.2 包装 6.2.1 内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D 0002S-2019 5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应的规定,其中内包装袋应符合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包装严密,无破袋。6.2.2 外包装 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有关要求,纸筒应符合GB/T 14187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运输过程应保持2-6的冷链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应储存在常温干燥环境中,不得露天堆放,禁止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货物底部应垫有高度为100 mm的不透水材料。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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