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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X
0002
S-2021
龟苓膏无糖型
2021
龟苓膏
无糖型
9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X Q/GX 0002S-2021 龟苓膏(无糖型)2021-11-20 发布 2021-12-20 实施 惠州市罗浮龟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3000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1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X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惠州市罗浮龟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惠州市罗浮龟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锦城、陈加旺。本标准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首次发布。Q/GX 0002S-2021 1 龟苓膏(无糖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龟苓膏(无糖型)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龟,茯苓,甘草,仙草,陈皮为原料,选择性添加:菊花,金银花,蒲公英,罗汉果,化橘红,山药,龙眼肉,山楂,栀子,荷叶,百合,玉竹,枸杞,莲子,大枣,鸡内金,薏苡仁,白芷,薄荷,木瓜,佛手,芡实,阿胶,麦芽,鱼腥草,姜,桑叶,桑葚,黄精,葛根,蜂蜜,鲜白茅根、龟苓膏粉、篓篙(水艾)、人参(人工种植)、食品用香精,经熬煮、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即食膏状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SB/T 10029 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 DB44/T 604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DB44/T 615 地理标志产品 化橘红 Q/GX 0002S-2021 2 DBS45/02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龟苓膏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0 年第 3 号公告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3.1.3 茯苓,菊花,金银花,甘草,蒲公英,罗汉果,山药,龙眼肉,山楂,栀子,荷叶,百合,玉竹,枸杞,莲子,大枣,鸡内金,薏苡仁,白芷,薄荷,佛手,芡实,阿胶,麦芽,鱼腥草,姜,桑叶,桑葚,黄精,葛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一部的要求。3.1.4 仙草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要求。3.1.5 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要求。3.1.6 化橘红应符合 DB44/T 615 的要求。3.1.7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8 龟苓膏粉应符合 DBS45/025 的要求。3.1.9 篓篙(水艾)应符合 SB/T 10029、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0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3.1.1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2 木瓜、鲜白茅根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产品感官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棕褐色至棕黑色,色泽均匀,基本一致 滋味和气味 具有龟苓膏应有的味道,略苦,无异味 性状 呈胶凝状,脱离包装容器后,能基本保持原有的形态,组织柔软适中,富有弹性,细腻,均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计),%5.0 固形物,g/100g 80 pH值 5.09.0 总糖(以还原糖蔗糖计),g/100g 0.5 铅(以 Pb 计),(mg/L)0.9 Q/GX 0002S-2021 3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铬(以 Cr 计),(mg/kg)2.0 3.4 微生物限量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其他工艺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表 4 的要求。表3 卫生指示菌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100 大肠菌群/(MPN/100g)30 霉菌和酵母/(CFU/g)50 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6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滋味及气味 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5.1.2 色泽、性状及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 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糖(以还原糖蔗糖计)按GB 5009.7、GB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 Q/GX 0002S-2021 4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5.3.5 商业无菌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案 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2独立包装,4独立包装留样备查,8独立包装用于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独立包装,8独立包装留样备查,10独立包装用于检验。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商业无菌或(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的项目;6.5.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 3.4 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Q/GX 0002S-2021 5 6.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包装箱标志 包装箱“怕雨”、“堆码极限”等符合GB/T 191的图形标志。7.1.2 最小销售单元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还应符合国家新资源食品公告对标签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4 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表5 包装材料要求 项 目 要 求 食品用玻璃容器 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 食品用塑料容器 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7.2.1 产品包装应清洁、干燥、严密、无破损;7.2.2 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 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5cm,离地 20cm 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