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GTYZ 0005 S-2020 奶枣.pdf
下载文档

ID:2676725

大小:246.07KB

页数:6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GTYZ 0005 S-2020 奶枣 2020
古田县兴业食用菌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企业标准 Q/GTYZ 0005S-2020 奶枣 2020-11-23 发布 2020-12-10 实施 古田县兴业食用菌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发 布 Q/GTYZ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5 0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9Q/GTYZ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规定枣夹水果干的产品“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水果制品”的规定“铅(以Pb计)1.0mg/kg”;规定枣夹坚果及籽类的产品“铅(以Pb计)0.1mg/kg”,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的规定“铅(以Pb计)0.2mg/kg”。本标准古田县兴业食用菌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阙庆洪、韩文卿。本标准于2020年11月首次发布。J S Q BQ/GTYZ 0005S-2020 1 奶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枣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主要原料,添加棉花糖、奶粉、黄油、炼乳、芝士粉、坚果及籽类和/或水果干,经挑选、洗枣、去核、夹心(辅料入枣)、加热化糖、混合搅拌、沾粉、包装而成的奶枣(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4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19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J S Q BQ/GTYZ 0005S-2020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2 坚果及籽类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2 炼乳应符合GB 13102的规定。3.1.2 棉花糖应符合GB 17399的规定。3.1.2 奶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3.1.2 芝士粉应符合GB 5420的规定。3.1.2 水果干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3.1.2 黄油应符合GB 19646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目视、鼻嗅、口尝。气味、滋味 应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大小基本一致,表面洁净、无虫蛀、无霉变、允许有少量碎屑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24.0 GB 5009.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限添加熟制坚果、籽类的产品 限添加生制坚果的产品 限添加生制籽类的产品 0.50 0.08 0.40 GB 5009.227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限添加坚果、籽类的产品 3 GB 5009.229 铅(以 Pb 计)/(mg/kg)限添加坚果、籽类的产品 限添加水果干的产品 0.1 0.9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限添加花生的产品 限添加熟制坚果及籽类(花生除外)的产品 20.0 5.0 GB 5009.22 展青霉素/(g/kg)限添加苹果干、山楂干的产品 50 GB 5009.185 二氧化硫(以 SO2计)/(g/kg)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GB 5009.34 J S Q BQ/GTYZ 0005S-2020 3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试验方法 大肠菌群/(CFU/g)n=5,c=2,m=10,M=100 GB 4789.3 霉菌b/(CFU/g)25 GB 4789.15 沙门氏菌 n=5,c=0,m=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n=5,c=1,m=100,M=1000 GB 4789.10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n=5,c=0,m=0/25g GB 4789.36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 仅限含熟制坚果、籽类的产品。3.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净含量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应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试验。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3.7 以外的全部要求,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样品中抽取。4.4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500g)用于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J S Q BQ/GTYZ 0005S-2020 4 单位(总量不少于 100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抽取。4.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环境中,温度在 15以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240 天。J S Q B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