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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XSP
0001
S-2019
米糕粉
2019
米糕
Q/GXSP福 建 港 兴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GXSP 0001S2019米糕粉文稿版次选择2019-05-12 发布2019-06-15 实施福建港兴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GXSP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食品安全限量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港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港兴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荣兴。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XSP 0001S20191米糕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米糕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清理、加水搅拌或不加水搅拌、挤压膨化或不挤压膨化、碾磨、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的米糕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5507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GB/T 5508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GB/T 5509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4谷物碾磨制品 脂肪酸值的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XSP 0001S2019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呈本品固有的色泽,无霉斑取适量试样置于清洁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不酸,无霉味及其他异味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5.0GB 5009.3粗细度,%全部通过CQ10筛GB/T 5507灰分(以干基计),g/100g5.0GB 5009.4含砂量,%0.02GB/T 5508磁性金属物,g/kg0.003GB/T 5509脂肪酸值(以 KOH 计),mg/100g100GB/T 15684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2GB 5009.123.5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真菌毒素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 B1,g/kg10.0GB 5009.223.6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XSP 0001S201933.8食品添加剂3.8.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4.2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 4 个最小包装,且总重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4.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粗细度、灰分和净含量。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4判定规则4.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4.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产品预包装标志和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XSP 0001S201945.2包装内包装材料为复合包装袋或塑料袋或纸袋,应分别符合GB 9683、GB 4806.7、GB 4806.8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或塑料周转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5.3运输、贮存产品应专储、专运。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质或含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并采用适当技术措施确保储藏安全,减少损失损耗,防止污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被雨淋或被污染。5.4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具体保质期见包装标示。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