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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CL 0009 S-2022 当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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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CL 0009 S-2022 当归 2022
Q/GSCL0009S2022 甘肃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SCL 甘 肃 琛 蓝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甘 肃 琛 蓝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布 2022-02-24 发布2022-02-24 实施 当归 Q/GSCL0009S2022 目 次 前言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产品分类 1 4 技术要求 1 5 食品添加剂 2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 7 检验规则 2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 9 保质期 3 Q/GSCL0009S2022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斌 羊健麟 田平 本标准于 2022 年 02 月 24 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GSCL0009S2022 1 当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当归(Angelica sinensis(Oliv.)Diels)香辛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当归为原料,经净选、清洗、干燥、切制或不切制、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当归香辛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 62/001-202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当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形态分为当归个、当归片、当归粉。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当归:应符合DBS 62/001-2020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Q/GSCL0009S20222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应呈各类当归香辛料特有的色泽,无霉变。将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闻其气味,另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滋味和气味 具各类当归香辛料特有的香气,嚼之味甘、辛、微苦,无异味。组织形态 呈各类当归香辛料特有的形态。杂质 正常视力下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当归个 14.0 GB 5009.3 当归粉、当归片 10.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 7.0 GB 5009.4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2.0 GB 5009.4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mg/kg 100 GB 5009.34 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8 GB 5009.268 总砷(以 As 计),mg/kg 1.0 GB 5009.268 镉(以 Cd 计),mg/kg 0.5 GB 5009.268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GB 5009.268 注:农药残留量按 GB 2763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Q/GSCL0009S2022 3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5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7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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