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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MY
0002
S-2021
食品用预拌粉
2021
食品
用预拌粉
Q/FZMY 中 粮 面 业(福 州)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MY 0002S2021 食品用预拌粉 2021-07-01 发布 2021-07-05 实施 中粮面业(福州)有限公司 发 布 Q/FZMY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07 月 01 日发布。本标准由中粮面业(福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粮面业(福州)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伟、朱宝成、杨龙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MY 0002S2021 1 食品用预拌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用预拌粉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 3 章所列品种及其配料经相应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用预拌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按照原料及其用途分为生湿面制品(仅限拉面)预拌粉、发酵面制品预拌粉、其他制品预拌粉。3.1 生湿面制品(仅限拉面)预拌粉 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玉米淀粉、磷酸三钙、磷酸二氢钠、L-半胱氨酸盐酸盐、木聚糖酶、维生素C、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硬脂酰乳酸钠、硬脂酰乳酸钙、脂肪酶为辅料,经配料、混合搅拌均匀、包装制成的预拌粉,该产品适用于生湿面制品(仅限拉面)的生产。3.2 发酵面制品预拌粉 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玉米淀粉、大豆蛋白粉、玉米粉、黑米粉、荞麦粉、薏米粉、糯米粉、豆粉、泡打粉(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碳酸钙、柠檬酸、食用淀粉)、碳酸钠、葡萄糖酸-内酯、硬脂酰乳酸钙、磷酸二氢钠、磷酸三钙、维生素C、木聚糖酶、脂肪酶、-淀粉酶、蛋白酶、葡糖氧化酶、半纤维素酶为辅料,经配料、混合搅拌均匀、包装制成的预拌粉。3.3 其他制品预拌粉 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麸粉、谷朊粉、食用玉米淀粉、大豆蛋白粉、荞麦粉、薏米粉、豆粉、麸片、小麦胚芽粉、碳酸钠、硬脂酰乳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磷酸二氢钠、磷酸三钙、维生素C、木聚糖酶、脂肪酶、-淀粉酶、蛋白酶、葡糖氧化酶、半纤维素酶为辅料,经配料、混合搅拌均匀、包装制成的预拌粉。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MY 0002S2021 2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该种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气味 具有该种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打开样品包装,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或烧杯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4.5 GB 5009.3 4.4 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指标应符合 GB 2762 中小麦粉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2 GB 5009.12 4.5 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4.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MY 0002S2021 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6.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生湿面制品预拌粉产品最小包装的标签上应标注该产品适用于生湿面制品(拉面、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发酵面制品、冷冻米面制品的生产。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MY 0002S2021 4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