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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JPD 0001 S-2020 炸制肉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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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JPD 0001 S-2020 炸制肉皮 2020 肉皮
阜 宁 县 罗 桥 镇 张 记 皮 肚 门 市 企 业 标 准 Q/FZJPD 0001S-2020 炸制肉皮 2020-10-20 发布 2020-12-04 实施 阜宁县罗桥镇张记皮肚门市发 布 Q/FZJPD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45 9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3Q/FZJPD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和 GB/T 20001.10-2014 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炸制肉皮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 中肉与肉制品(肉制品)铅(以 Pb 计)0.5mg/kg 的要求。本标准由阜宁县罗桥镇张记皮肚门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雅、陶贵鹏。本标准于 2020 年 10 月首次发布。J S Q BQ/FZJPD 0001S-2020 1 炸制肉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炸制肉皮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肉皮的干制品为原料,经预处理、用食用植物油炸制、冷却、分切或不分切、包装而成的作为食品加工用的炸制肉皮(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猪肉皮干制品应干燥、洁净,无霉变,并符合 GB 2707、GB 2762 的规定。3.1.2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块形完整、无焦斑。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其他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J S Q BQ/FZJPD 0001S-2020 2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 验 方 法 水分/(g/100g)13.0 GB 5009.3 3.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 验 方 法 铅(以Pb计)/(mg/kg)0.4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致病菌限量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和国家有关规定。3.8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9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按GB 14881执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辅料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进厂检验 原辅料进厂前需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入库。不合格原辅料不得进厂入库。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出厂检验项目。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J S Q BQ/FZJPD 0001S-2020 3 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3.9 以外的全部要求。4.5 组批与抽样 4.5.1 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4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00g(不小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6 判定规则 4.6.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6.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如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6.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或低于 20的保鲜库中。在贮存过程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及其它污染物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常温为 6 个月;在 20以下为 9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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