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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PGZ 0001 S-2019 桑椹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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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PGZ 0001 S-2019 桑椹干 2019 桑椹
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PGZ 0001S2019Q/LLY 0012009桑椹干2019-04-06 发布2019-05-06 实施Q/FPGZ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PGZ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富平县耕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军、代兴。本标准批准人:王晓军。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FPGZ 0001S20191桑椹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椹干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桑椹为原料,经拣选、清洗、烘干、冷却、包装制成的桑椹干。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782蜜饯通则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572桑椹(桑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FPGZ 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或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呈褐色或黑褐色或黑色滋味、气味具有桑椹干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干燥完整桑椹干,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水分/(%)30总糖(以葡萄糖计)/(%)25总酸(以柠檬酸计)/(%)6铅(以 Pb 计)/(mg/kg)1.0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0.1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Q/FPGZ 0001S20193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不低于50g的最小完整包装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4.2.2总糖:按 GB/T 10782 中 6.5 条款的规定执行。4.2.3总酸:按 GB/T 12456 执行。4.2.4铅:按 GB 5009.12 执行。4.2.5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执行。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4.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抽样数量不得少于8袋,抽样质量不得少于1kg。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9683 或 GB/T 10004 或 GB/T 21302 或 GB/T 28118 或 GB 4806.7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Q/FPGZ 0001S20194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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