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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ML 0004 S-2022 蒜蓉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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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ML 0004 S-2022 蒜蓉酱 2022 蒜蓉
Q/FJML 福建省泉州明琅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ML 0004S2022 蒜蓉酱 2022-03-01 发布 2022-03-20 实施 福建省泉州明琅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ML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编写格式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该标准的制定,致病菌限量依据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由福建省泉州明琅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福建省泉州明琅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泉州明琅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秦赫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L 0004S2022 1 蒜蓉酱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蒜蓉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大蒜、植物油、味精、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食醋、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柠檬黄、姜黄、食品用香精,经预处理、浸泡、分切、调配、破碎、油炒、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蒜蓉酱(半固体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L 0004S2022 2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 4.1 原材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1.2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要求。4.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4.1.4 姜黄应符合 GB 1886.60 的要求。4.1.5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4.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4.1.7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4.1.8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9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10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要求。4.1.1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12 大蒜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产品呈半固体(酱)状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L 0004S2022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65.0 氯化物(以 Cl-计)/(%)15.0 酸价(KOH)/(mg/g)3.0 过氧化值/(g/100g)0.25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1.0 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1.0 焦亚硫酸钠(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g/kg)0.05 柠檬黄(以柠檬黄计)/(g/kg)0.1 注1: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注2:食品添加剂仅限有添加的产品需要检测。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1.0 4.5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a 样品的分析与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2 执行。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 柠檬酸、姜黄、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注: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4.7 净含量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L 0004S2022 4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随机抽取样品,置于明亮处观察其包装外观,然后抽取约20g的样品,平铺于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闻其气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氯化物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山梨酸钠、苯甲酸钠 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焦亚硫酸钠 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柠檬黄 按GB 5009.35规定的方法检验。5.3 污染物限量 5.3.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微生物指标 5.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L 0004S2022 5 5.4.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4.3 致病菌限量 按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5.5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 20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其中 10 个最小包装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另 10 个最小包装留样备用。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 6 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其他项目如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L 0004S2022 6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销售包装采用的食品用塑料瓶或食品用玻璃瓶应分别符合 GB 4806.7、GB 4806.5 的要求,采用其他包装材料的应符合国家相应食品包装标准或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容器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7.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7.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按标签标示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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