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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LB
0030
S-2019
糖水薏米罐头
2019
糖水
薏米
罐头
ICS Q/Q/FJLBFJLB 福 建 绿 宝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LB 0030S2019 糖水薏米罐头 文稿版次选择 2019-08-27 发布 2019-08-30 实施 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发 布 Q/FJLB 0030S2019 I 前 言 糖水薏米罐头是以薏米、水、白砂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D-异抗坏血酸钠,经浸泡、挑选、预煮、装罐、加注糖水、密封、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为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中的规定执行,微生物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的要求,理化指标中铅严于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本标准由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负责起草人:郭卿珊、石玉娟、潘桂池。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9年8月27日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1、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巧山村巧山286号 2、绿鲜食品(漳州)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凤山工业园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B 0030S2019 1 糖水薏米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糖水薏米罐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薏米、水、白砂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D-异抗坏血酸钠,经浸洗、预煮、挑选、装罐、加注糖水、密封、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糖水薏米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4594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薏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B 0030S2019 2 3.1.4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3.2.1 感官指标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糖水薏米罐头应有的色泽,粘稠有光泽 滋味、气味 具有糖水薏米罐头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薏米粒胀开完整,大小大致均匀,软硬适度,允许有破碎粒,碎仁粒、病斑粒及虫蛀粒总量不超过固形物含量的 2%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3.3.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固形物含量,%55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228 PH 值 5.206.40 铅(Pb),mg/kg 0.2 锡(Sn),mg/kg 250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产品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的要求。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和可溶性固形物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B 0030S2019 3 按GB/T 10786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 PH 值 按GB 5009.237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3 铅 按GB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4 锡 按GB 5009.16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5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6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 按QB/T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5.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包装规格,以一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 抽样以同一组为一个检验单位,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罐、瓶、包),从中随机抽取20(罐、瓶、包),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备样,用于复检。5.3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出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及微生物指标。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对采购原料质量有怀疑时;b)原料产地有改变时;c)生产加工工艺发生改变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停产 3 个月以上时;f)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g)新产品投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B 0030S2019 4 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相关规定。6.2 包装 包装材料采用玻璃瓶、马口铁罐包装,玻璃瓶材料应符合QB/T 4594的要求,马口铁罐材料应符合GB/T 14251的要求。封装应严密、无渗漏、无胀罐。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应轻拿轻放,不得重压,应有防晒防雨措施。6.3.2 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重压,应有防晒防雨措施。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贮。7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保质期为3年。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